已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的,可以單方解除。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