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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樓盤配套車位新規:車位優先給業主,不得“只賣不租”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賈政)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租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房地產項目車位管理做出最新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小區停車位應當優先滿足小區業主需求,不得以“只賣不租”的名義拒絕停車服務。

同時,《管理辦法》還要求,車位出售原則上應“壹戶壹車位”。車庫數量不能滿足本項目業主需求的,開發企業應當采取招標、滾球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和租賃。

未售出的停車位應出租。

《管理辦法》對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租和出售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築區劃作了詳細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出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必須先進行權屬登記確認;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出租;車位、車庫在出租前需要依法驗收,不得以“只賣不租”的名義拒絕停車服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還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租和出售的監管。不按照《管理辦法》執行的,按照2018年6月0日發布的《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處理。記者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違規企業最高將被罰款50萬元,並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另外,在出租或出售車位、車庫之前,也要做好租售計劃。車位出租、出售計劃和擬出租、出售的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應當在建築區劃內出入口、公告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期限不少於30日。車位、車庫數量不能滿足項目業主需求時,開發企業應當通過招標、滾球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出租,並明確物業管理費。

原則上“壹戶壹車位”

針對個別住宅小區隨意向非住宅業主出售或出租小區停車位的現象。《管理辦法》明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建設單位應當先將車位、車庫出租給建築區劃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建設單位在滿足本建築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求後,可以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建築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車位、車庫數量不超過小區住宅數量的,原則上小區內業主每套住宅只能購買壹個車位或車庫,即“壹戶壹車位”原則。

但車位、車庫數量超過居住區住宅數量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本項目業主可以購買或租賃1個車位、車庫的前提下,將剩余車位、車庫出售給居住區內需要購買2個及以上車位、車庫的業主,或居住區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如果要向小區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車位、車庫,需要在小區出入口、公告欄等顯著位置對擬轉讓的車位、車庫進行公示、公證。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期間,本小區業主在同等條件下也可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