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期在六個月以上。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租客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退房。
2.如果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下,且雙方約定了明確的租賃期限,形成了事實上的租賃關系,那麽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客想要退房,仍需與房東協商。
租賃合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除:
1.談判終止。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雙方可以協商,最大限度地減少雙方損失,化解矛盾,和平解決問題;
2.協議終止。壹般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會約定租賃期限、違約責任或合同的終止條件。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滿足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規定的。當滿足壹定條件時,壹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或者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讓或出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的;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