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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房建18號文”,緩解企業資金壓力,降低經營成本。

2月13日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臺18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房地產開發和物業服務企業、施工企業、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全力保障復工復產,加大“三個服務”力度,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具體涉及降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壓力、成本、租金和存款比例。

近日來,無錫、xi等多地也連夜下發文件,出臺房地產行業相關扶持政策。

全文如下:

壹、支持房地產開發和物業服務企業

1.緩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壓力。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可用於項目前期費、管理費、銷售費、財務費等支出總額的20%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驗收的住宅項目,可延期3個月繳納住宅物業保修金。

2.為物業服務企業爭取優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積極幫助參與疫情防控的物業服務企業獲得當地政府相應補貼,並爭取按照生活服務標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支持建築企業

3.支持企業妥善處理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總承包企業可以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疫情防控帶來的工期延誤風險,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延長工期。

4.減輕施工企業的財務負擔。對疫情嚴重地區承接新業務的建築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總承包企業加強互助,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

5.為項目成本調整提供及時的依據。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合同中未約定相應調整方式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按照《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人工、單項材料價格風險在5%以內由承包人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人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疫情防控期間,繼續建設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列為疫情防控專項資金,按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增加人工、材料價格的采集、計算和調整頻率,及時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和價格預警,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第三,支持市政公用企業

6.爭取市政公用企業的財稅政策支持。供水、供氣、生活汙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環衛等市政公用企業。,保障城市運行,各地要積極協調財稅部門落實相關財政補貼和減免稅政策,按時足額撥付相關服務費。因疫情防控造成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期延誤的,疫情防控期間市政公用工程合同期限屆滿的,應當合理順延。對連續開展環衛作業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貼和獎勵。

7 .保證市政公用企業的生產經營。疫情防控期間,各地要積極協調發改、經信、公安交管、衛生健康等部門,積極保障供水、供氣、生活汙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環衛等市政公用企業的生產物資和防護物資。在保證道路、橋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維護績效的評價標準可以適當降低,鼓勵維護單位利用信息技術進行檢查。鼓勵各地實施提高城鎮汙水處理廠疫情防控能力改造項目,並將其納入汙水處理廠改造項目範圍,給予財政補貼。

第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8.開通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因疫情防控需要實施的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生產防控物資等建設工程,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措施落實到位後,建設單位可以提前開工,並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部門,待疫情解除後再辦理相關手續。對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開工的壹般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選擇在開工前告知並承諾辦理相關審批事項,施工圖預審改為事後審查

9.優先保證重點項目開(復)工。對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工程和重點工程的建設項目,要優先保證開工(復工),優先保證物資材料供應,優先安排人員調配。對於其他類型的項目,幫助企業創造條件有序開展開(復)工。開工(復工)申請材料可通過智慧工地系統在線申報、在線送達。安全記錄良好,符合復工條件的,可采取承諾制復工。

10.鼓勵棚改項目開工(復工)。優先安排及時開工(復工)的棚改項目和中央預算內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投資。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時,要及時向棚改項目傾斜。

11.指導企業開展銷售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按規定復工後,其銷售機構和門店可“壹對壹”預約,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後簽約。鼓勵通過網絡銷售平臺開展銷售和中介業務。

五、降低成本,降低租金,降低存款比例。

12.降低企業用水用氣成本。各地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落實“工業用水用氣價格下調10%,為期3個月”的政策。疫情防控期間,嚴格落實企業生產經營用水用氣“不停息欠費供應”。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企業用戶補繳費用,免違約金。生產國家規定的防疫控制重點醫用物資的企業和醫院,免收超計劃(定額)水費,按公益性用戶氣價收取。期限6個月,從2020年2月1開始,到7月31結束。

13.降低住房保障租房費用。對疫情防控涉及的醫療、環衛、公交、物業等行業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減免公租房租金1至3個月;領取租賃補貼的,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發放1至3個月的租賃補貼,或者增發1至3個月的租賃補貼;疫情嚴重地區,可適當延長租金減免或補貼發放時間。各地要指導用人單位做好符合減免補償條件人員的匯總審核工作,做好租金減免和補貼發放工作。繼續做好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工作,對經濟困難家庭給予適當租金減免。

14.調整住房保障政策。2020年6月5438+0日至疫情解除後兩個月內,逾期繳納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按逾期處理,不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對因疫情防控延誤住房保障的家庭,應補發延誤期間標準對應的租房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公租房保障範圍,分階段將近期復工的職工納入租賃社會住房範圍,在疫情防控期間發放租房補貼。對公租房小區物業服務和運營管理單位因疫情防控產生的物資采購、人員費用等額外支出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政策由地方制定。

15.減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至5%以下或緩繳,正常經營後恢復正常繳存。因疫情不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疫情解除後壹定期限內可以補繳,其職工視同連續正常繳存。

六、加大“三個服務”力度

16.企業合格人員資格有效期統壹延長。經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準的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質檢等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資質,有效期從2020年6月20日至6月30日的,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17.對疫情防控貢獻企業的信貸激勵。疫情防控期間有貢獻的企業,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認定為信用信息良好的,2020年底前申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準的相關企業資質時,可通過告知承諾辦理。

18.加強對企業復工復產的引導。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和深化“三項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及時掌握企業復工復產情況,指導協調企業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法律、金融、保險、就業、培訓等指導服務,支持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