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投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按照規定向所投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所投資企業的負責人,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審計等手段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擔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的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投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按照規定向所投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所投資企業的負責人,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審計等手段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擔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的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的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