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
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