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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十大風險點

融資租賃的十大風險點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金融服務、貿易與技術服務於壹體的新型金融行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從出賣人處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截至2013年末,全國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約為21萬億元。在上海建設成為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過程中,融資租賃是連接金融、貿易、航運三大產業的重要橋梁,是上海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驅動發展改革目標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資租賃交易市場形成了強大的集聚效應,並顯示出越來越強的輻射能力,約占全國業務總量的30%。

與此同時,近年來融資租賃糾紛日益增多。為進壹步發揮人民法院審判社會活動的作用,促進融資租賃市場規範健康發展,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通報兩院近五年來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情況如下。

壹、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壹)審判的基本情況

1,結案數:逐年增加,涉及大量標的物。

2009年6月5438+0日至2013年6月5438+02日,上海兩家中級法院共受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145件,審結144件,同期結案率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結案19件;2010,受理20起,結案20起;2011,受理28起,結案23起;2012,受理32件,結案33件;2013,受理43件,結案49件;結案數量逐年增加。從案件金額來看,案件總金額高達38.05億元,平均案件金額2600多萬元,位居金融民事糾紛前列。

2009-2013上海兩中級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收結。

2.判決方式和結果:判決是結案的主要方式,二審維持率高。

從結案方式來看,審結的119件二審案件中,維持73件,撤回22件,變更11件,裁定駁回4件,發回重審3件,調解6件,約占案件的70%,對融資租賃交易行為起到了規範和引導作用。從裁判結果來看,二審維持率較高,改判發回的案件較少。

在兩個中級法院審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件中,上訴額排名前三的壹審法院分別是:黃浦區法院73件(含原盧灣區法院17件)、長寧區法院19件、浦東新區法院16件。上述三區法院移送的上訴案件數量占案件總數的四分之三,客觀反映了上海市融資租賃交易較為活躍的行政區域分布。

從出租人類型來看,* * *涉及訴訟的融資租賃公司有22家,其中涉及外資性質(含外商獨資、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數量為114,占比79%。

涉案金額前四的融資租賃公司分別是:恒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中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16、富士施樂租賃(中國)有限公司、11。上述4起案件涉及的融資租賃公司數量超過審理案件總數的60%。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出租人類型分布圖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1.行業影響:真實經濟狀況對案件數量有顯著的傳導作用。

宏觀經濟形勢和國內產業政策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有明顯的傳導效應。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集中在實體行業中較為昂貴的專用設備和其他生產資料,如建築業中的挖掘機、印刷業中的高精度印刷設備等。受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和基建需求放緩的影響,相關實體行業容易出現波動,對承租人的正常經營和償債能力產生較大影響,從而引發大量融資租賃合同訴訟。隨著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落後產能的逐步淘汰,對相關實體經濟部門的影響將進壹步加劇。受此影響,預計未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案件數量仍可能呈上升趨勢。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承租人所屬行業分布圖

2.糾紛當事人:訴訟涉及的主體數量和範圍不斷擴大。

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越來越復雜。在典型的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結構之外,出租人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通過增加回購和擔保人的方式,將更多的利益相關者納入融資租賃交易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護其權益。壹旦涉及訴訟,承租人、買方和擔保人都成為出租人主張租金的對象,壹筆融資租賃交易往往涉及幾個買方和擔保人。預計未來為了加強對融資風險的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不斷擴大債務義務人和擔保人的範圍和數量將成為壹種趨勢,同時擔保的方式也將更加多樣和復雜。在審結的144案件中,涉及回購的有35起,涉及售後回租的有24起。融資租賃交易方式的新特點會使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關系日益復雜,從而增加審判難度。

融資租賃交易各方關系示意圖

3.交易狀態:出租人具有強有力的合同地位。

從融資租賃的交易方式和合同簽訂過程來看,出租人作為融資的提供者,處於相對強勢的締約地位,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合同文本都是出租人事先擬定並打印的格式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為資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企業。為了及時使用設備並投入生產經營,他們通過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的方式購買出租,在租金金額、付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合同條款的談判中,話語權受到極大限制。第三,回購方是租賃設備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在銷售利益的驅動下,回購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回購條件、回購價格、回購租賃物交付等重要約定的異議很少。在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得到根本改善之前,預計在未來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小微企業、自然人和其他承租人相對弱勢的締約地位不會得到明顯改善,融資租賃公司仍將處於主導締約地位,融資租賃合同的框架和條款仍將有利於保護融資租賃公司的利益。

4.庭審焦點:糾紛分類難,事實認定難。

承租人、回購人、保證人對出租人主張租金的抗辯理由趨於定型化。主要表現為:壹是承租人的抗辯理由多為對租賃物質量、收回的租賃物殘值和租金金額的異議;二、回購人的抗辯理由集中在對回購合同效力、出租人重復主張權利、回購條件、回購價格、回購租賃物交付的異議;第三,保證人的抗辯理由主要是對保證合同效力的異議。案件糾紛類型化將成為未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壹大特點。此外,租客當庭應訴率不高,外省市租客較多,應訴不方便,應訴意識不強,更難以查清拖欠租金的事實和租賃物業的現狀。

二、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壹)承租人、回購人和其他人發生誤解,導致履行瑕疵或糾紛。

租賃物質量存在重大缺陷,是承租人在案件審理中常見的抗辯理由之壹。承租人之所以堅持反對出租人以質量瑕疵主張租金,是因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誤解。部分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將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關系誤認為簡單的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有些承租人法律意識和契約意識不強,對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檢查置之不理,直接簽收租賃物。

回購人之所以需要承擔承租人違約責任,是因為回購人受銷售利益驅動,對回購的法律風險預測和控制不夠。在簽訂回購合同時,回購條件、回購程序等合同條款的談判過程中,回購人缺乏爭取主動、降低風險的談判意識,忽視了對回購風險的防控,對承租人的履約能力和租金支付缺乏必要有效的監督。因此,回購人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抗辯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2)出租方經營機制存在疏漏,導致風險較大。

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出租方的風險防控機制存在疏漏。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完善細致的信用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導致承租人信用狀況參差不齊,增加了潛在的壞賬風險。在銷售業績的驅動下,出租方個別業務人員更註重項目數量而非資質審查,增加了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監管租賃物的交付,甚至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編造租賃物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

出租人在租賃物的使用過程中,忽視融資後的後續服務,對承租人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發現並采取措施,造成承租人下落不明、喪失清償能力、擅自處分租賃物的情況。上述情況的出現,與出租方規範經營意識不強、經營機制疏漏密切相關。

(三)合同不明確,新的商業模式導致糾紛頻發。

融資租賃合同壹般是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對壹些商務條款和爭議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如首付款的性質、租賃物殘值的計算方法等,容易引起爭議。

比如合同約定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和定金,但沒有明確約定款項的性質和用途;

再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的評估方法和估算方法沒有明確約定。在創新商業模式的過程中,存在放大風險的問題,為糾紛埋下隱患。比如,在售後回租業務中,出租方疏於對承租方提供的標的物資產的過戶、登記等必要手續進行核對和辦理,標的物實際價值與融資金額存在較大差距;

比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經銷商支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了承租人支付租金,但經銷商卻容易將租金及時轉給出租人甚至擅自截留,導致合同風險人為擴大。

(四)租賃物權公示等機制未有效形成,導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對融資租賃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響。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使得租賃物的安全風險尤為突出。在目前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如何將租賃權公之於眾尚未形成* * *學問,租賃登記處於探索階段。在出租人缺乏有效監控措施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處分租賃物(轉賣、抵押等。)未經授權。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將極大影響融資租賃的交易安全。

如何確定租賃物的殘值也是融資租賃糾紛中常見的糾紛,雙方往往難以通過協商選擇合適的專業評估機構對殘值進行評估。即使可以評估,由於租賃物地處偏遠、轉讓不便等客觀原因,也很難進行評估。但在二級租賃市場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賃物進行變現或再出租的暢通渠道,權利救濟途徑受到限制。

三。對策和建議

(壹)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測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要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和契約意識。在接觸融資租賃業務之初,妳要主動獲取並認真研究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問,可請出租人解答,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指導。拒絕簽同壹租賃物?陰陽合同?(承租人就同壹租賃物與兩個不同的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對方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準。承租人應當認真核對交付的租賃物的型號是否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壹致,並加強對交付的租賃物的質量檢查。

2.買方、擔保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買方和擔保人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回購責任和擔保責任之間的利益關系。特別是在回購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註意有關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對回購標的物滅失、毀損的風險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加強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狀況的信息把握。

(二)加強信貸審查,實施全程監管。

1,完善承租人信用審核機制。建立承租人信用評級機制,根據審計結果評估承租人信用等級。認真審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和商業信用的資料。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管機制。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應樹立融資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並參與現場檢查或監督租賃物的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和租賃物的使用情況。可以采取各種技術措施,如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註業主信息,公示所有權,在租賃物現有的信息登記平臺上進行具有壹定公信力的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績效考核機制。對融資租賃業務流程各環節業務人員進行全面績效考核,適當增加承租人實際業績在績效考核中的比重,督促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行職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確保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出租人應根據現有案例反映的問題,不斷補充和完善合同條款,重點是定金、定金的性質和用途、租賃物質量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的行使、違約責任、租賃物殘值評估方法以及其他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出租人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應承租人的要求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和說明。

2.規範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當嚴格審查對轉讓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的承租人(即出賣人)的權利證書,實地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進行登記,在公示性較強的情況下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對標的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價值嚴重偏離。

3.規範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要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積極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租金方式,取消不必要的租金支付中間轉賬環節,防止第三方截留租金,放大融資風險。

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壹)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的確定

1.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確定

案例1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支付250萬元首付款。同日,甲方與B公司、C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以550萬元的價格購買機器A用於B公司租賃,並約定扣除B公司支付給C公司的550萬元貨款作為甲方應付貨款,扣除首付款後返還給B公司。後來因為B公司拖欠租金,A公司起訴到法院。

交付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使用的設備已查明系從他人處購買並使用多年。據此認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虛構的。甲租賃公司和乙公司形成壹種法律關系,叫做融資租賃,實際上是借款。鑒於甲公司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不是有權從事經營性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依法認定無效。

分析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確定,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虛構租賃物和標的物估價過高,租金構成與出租人的資金成本、費用和利潤明顯不符,不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對於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可以根據實際構成的著名合同(如抵押貸款合同)對應的法律規定,認定合同效力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根據法律認定回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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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租賃公司與乙學院簽訂融資回租合同,約定乙以270萬元的價格向甲轉讓壹批教學設備並回租給乙使用,乙應向甲支付租金329.4萬元..後來因為B拖欠房租,A起訴到法院。

交付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租人將自己的房產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對於承租人和供應商為同壹人的這種特殊融資租賃方式,法律法規並無禁止性規定。而由於B學院已經實際占用了租賃物業,A租賃公司和B學院?所有權轉讓協議?以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在法律上承認雙方簽訂的融資租回合同有效。

分析

售後回租作為壹種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資租賃相關監管部門出臺的規定所認可,是融資租賃行業常見的交易模式。不能因為承租人和出賣人是同壹人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為防止以回租名義規避法律行為,應重點審查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租賃物的轉讓價格是否與租賃物的真實價值合理匹配,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否辦理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必要手續,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存在對應關系,以確定回租是否真實有效。

3.承認回購合同的效力。

案例3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回購擔保合同,約定承租人未足額支付租金超過三期或60天,在滿足回購條件時,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全額回購款。租賃公司A收到全部回購款後,出具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書和債權轉讓證明。後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甲租賃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回購責任。經審理查明,B公司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

交付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回購擔保合同》由租賃公司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應認定《回購擔保合同》的簽訂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B公司作為商事主體,應當知道其在回購擔保合同中的回購義務的含義和內容,應當預見到簽訂回購擔保合同的法律後果。因此,本案認為,回購擔保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當有效。B公司應在回購擔保合同約定的回購條件達到時,按合同約定履行回購義務,並向租賃公司A支付回購款..

分析

在回購融資租賃業務中,設備制造商或賣方既是租賃物的賣方,也是租賃物的回購方。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及其他違約行為時,有義務按約定回購租賃物。如果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回購合同應當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相關行業的交易慣例,應當合法有效。法院經審查,認定回購合同約定的回購條件已經達到,回購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回購人應當按照回購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購款。

(2)租賃物質量抗辯的處理

案例4

A公司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A公司從B公司購買A公司選定的打印設備並交付給A公司,A公司簽署租賃物品驗收確認書。後來A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到期租金,於是A公司起訴至法院。甲公司辯稱租賃物業存在質量問題,故未支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損失後再承擔相應責任。

交付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爭議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及租賃物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商。承租方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有完全的決策權,直接與供貨方談判。承租人應對上述獨立選擇和決定承擔全部責任。出租人不負責上述事項的自主選擇和決定。因此,A公司作為承租人,應當就爭議印刷設備的質量問題向供應商即B公司主張賠償,無權反對A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

分析

租賃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不影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但存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承租人不能證明出租人有上述錯誤行為的,租賃物相關的質量問題應當在已經收到租賃物的情況下,由承租人和出賣人分別解決,不影響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三)違約責任的處理

1.扣除承租人的首付款

案例5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首付款為165000元,租期分為24個月,月租金為19058元,租金為457392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和5期租金後,沒有支付後續款項。甲租賃公司隨後起訴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00218元。

交付審判

融資租賃合同的付款明細中已約定合同租金總額為457392元,合同還約定首付款為165000元,但並未明確所謂的首付款是否為租金的壹部分。針對有爭議的融資租賃合同為租賃公司A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應作出不利於租賃公司A的解釋。現某租賃公司未能證明雙方就租金總額622492元達成壹致,故首付款可以沖抵租金。

分析

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開始時支付所謂的首付款。款項的性質和用途以合同為準。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要求將首付款從違約金、遲延利息中扣除或者作為總租金以外的獨立首期租金扣除的,應當以合同為依據。合同對首付款的性質、扣除方式、順序有約定的,在約定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予以約定。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的,從出租人作為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角度和雙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應當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租金總額為基礎,在未支付的租金中扣除首付款。

2.出租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6

李某與某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按照李某的要求從B公司購買壹臺挖掘機,支付給李某租賃。厚嘉租賃公司從B公司購買上述挖掘機交付給李。因李某不支付租金,某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李某返還租賃物;2.要求李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654.38元+0.55萬元及罰息36萬元。

交付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人在合同解除、租賃物收回後,如能主張所有未支付的租金,則可能因債務人無支付能力而獲得合同正常履行所獲得利益以外的利益。因此,根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現甲公司與李公司均已約定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主張解除合同後未到期的租金。至於收回租賃物,應在評估或處置租賃物後主張。

分析

出租人同時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為避免出租人可能獲得合同正常履行之外的雙倍賠償,造成明顯不公平的處理結果,法院應當向出租人說明,告知出租人選擇其壹行使權利。出租人可以根據承租人的履約能力和誠信狀況,在壹次訴訟中作出最可能的訴訟請求選擇。出租人選擇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有權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承租人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後以支付象征性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損失的範圍為所有未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費用與租賃物恢復價值的差額。

3.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和回購人壹並主張債權。

案例7

甲租賃公司與李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乙公司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的回購擔保合同。後因李某未支付租金,某租賃公司起訴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支付租金,並要求B公司支付約定的回購款。乙公司辯稱,融資租賃合同與回購合同是兩種法律關系,不應壹並審理。

交付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李某與B公司對A公司承擔的責任性質不同,但均為李某與B公司為保護融資租賃合同的債權而訂立的協議。任壹債務人履行相應的支付義務後,其他債務人將被免除相應的支付義務,租賃公司A的債權不超過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賃公司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損失向李、乙主張權利,與法律並不矛盾。

分析

回購合同的成立旨在降低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債權風險,回購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回購款的數額與未付租金基本相同,債權範圍壹致。當債權客體中存在多個給付主體時,債權人有權選擇最有效率、最有保障的權利救濟方式。如果出租人選擇對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和回購人的回購責任提起訴訟,雖然責任性質不同,但通過共同審理同壹債務,更有利於查明融資租賃交易事實,解決糾紛。任何壹方責任主體根據法院判決履行了對出租人債務的支付義務的,其他責任主體將相應免除對出租人的支付義務,出租人將無法獲得多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