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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物業、地產有什麽區別?

不動產的概念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不動產既是壹種客觀的物質形態,也是壹種法定權利。

不動產作為壹種客觀的物質形態,是指不動產和不動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築物及其衍生的權利。房地產是指建造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工廠、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辦公等建築。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壹定的空間,包括各種地下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因其自身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也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式:即土地、建築和房屋的壹體化。在不動產拍賣中,拍賣標的還可以以三種形式存在,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處所壹體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本質是壹種物權,是指不動產實體中所包含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權、租賃權等。

商業地產顧名思義就是商業地產,所以也叫商鋪地產。它不同於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地產,也不同於具有工業生產功能的工業地產。從廣義上講,商業地產通常是指用於各種零售、批發、餐飲、娛樂、健身、休閑等經營用途的房地產形態,在經營模式、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同於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房地產形態。以辦公為主要用途的房地產屬於商業地產範疇,也可以單獨列出。國外比較常用的詞匯是零售地產的概念。壹般指零售業使用的地產形式,狹義上是商業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