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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維護保養,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的領導。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改善安全使用條件,確保電梯安全使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參加電梯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償能力。

鼓勵采用遠程監控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第六條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使用電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救援網絡,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成立誌願應急救援組織參與電梯應急救援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第二章生產和銷售第八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資格後,方可從事相應活動。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運行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全國統壹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第九條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采購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並委托取得安裝許可的單位安裝。第十條電梯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梯制造許可、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者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維修或者更換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件和其他易損件。

銷售進口電梯,電梯銷售者應當持有受委托銷售電梯的制造單位的證明材料和在中國註冊的證明材料,並向省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規定告知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監督檢驗;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符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項目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安全技術資料,並辦理相關交接手續;施工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監督檢查的電梯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驗收和備案手續。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對消防電梯進行抽查。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條電梯安裝完畢後,施工單位未移交給電梯產權人的,施工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人。

未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壹產權人的,產權人為電梯使用人;屬於多個產權人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壹個產權人為電梯安全使用和管理責任人,其他產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配備電梯的場所出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電梯的使用人;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