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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部結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28個,均為正科級。

(1)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承擔政府事務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重要會議,監督會議決議事項的落實;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政府信息的匯編和分發,以及公章、文件檔案和保密的管理工作;開展新聞宣傳,辦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承擔機關的安全和後勤服務。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管理城鄉建設檔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

(2)法律部

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和審批工作;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辦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和城建監察的綜合管理;管理行政執法隊伍。

(3)綜合計劃辦公室

起草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市區年度城建項目和資金計劃,下達年度城建項目;審核城市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計劃申報和監督管理;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城市建設年鑒的編制工作;對整體經濟運行和行業管理進行動態分析;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對該局承擔的市級重點項目和實事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和綜合協調。

(4)財務管理辦公室

起草局系統內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預算管理辦法;編制本局年度預算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財務決算;對所屬機構的財務管理進行業務指導;承辦本局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費的計繳;匯總分析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數據;收取建築安全監督管理費。

(5)審計局

承擔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審計責任;對我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內部審計;對本局實施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內部審計和經濟管理重要問題的調查;收取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承辦法律法規和本局領導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6)規劃設計辦公室

承擔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勘察設計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改革和發展;監督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承擔全市施工圖設計審查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聯審;參與政府投資的城市建設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7)住房保障辦公室(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網絡。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市住房改革政策和方案,審批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貨幣補貼和優惠住房補貼,審批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調查處理房改歷史遺留問題;檢查和指導全市房改工作。

(8)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

擬定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管理責任;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職責;統壹監管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和交付;開發企業資質的管理和初審;組織實施城市綜合改造項目;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意見的管理和實施;參與房地產價格審批管理。

(9)住宅產業司

起草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發展規劃。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定調控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開展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和監測分析;承擔商品房銷售和預售管理,承擔全市房地產價格評估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中介企業備案、從業人員資質認證和房屋租賃備案。

(10)物業管理辦公室

對全市物業管理實施行業管理;審查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頒發資質證書;擬定並實施全市房屋* * *部位和* * *設施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評比和人員培訓;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

(十壹)公房管理處

起草全市住房管理政策;承擔市區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出租、租賃、維修和房屋的改造、改善、防洪、防臺等工作;不斷完善直管公房管理運營機制,促進國有房地產保值增值;管理市內不同物業的毗連房屋。

(12)房管部門與私房政策的實施

監督管理全市房屋產權登記、權屬登記等工作;開展城鎮私房政策的具體實施,指導城市落實私房政策。

(十三)城建部門(重點項目部、燃氣管理處)

規劃儲備,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城市建設項目。參與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和年度計劃;研究起草市政及相關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管理工作;監督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文明施工。組織申報國家和省級人居環境獎。承擔全市燃氣行業的管理責任,審批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服務網點的布局;對全市燃氣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做好竣工備案管理工作;審批城市新建燃氣企業的資質;開展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供應許可證的審批工作;開展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參與國家、省、市在蘇重點工程和大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做好竣工檔案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市重點項目城建中長期規劃、建設計劃和年度計劃,起草監督考核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

(14)村鎮建設司

參與城鄉壹體化試點工作;參與城鎮規劃的制定和計劃的聯合審查;指導鄉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與村鎮建設相關的建設系統試點示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改造;指導古鎮古村落的保護、建設和整治;組織編制農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組織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指導村鎮綜合開發、住房建設和房地產管理。

(15)建築節能辦公室

承擔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查民用建築的建築節能方案;確定全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建築節能資金並指導實施;組織民用建築能耗審計和建築節能評估;監管全市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和中介組織;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引導“綠色建築”的發展;組織建築節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指導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引導墻體材料創新。

(16)研究與技術部(總工辦)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系統內科研項目的立項和評審;進行施工方法的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類技術專家庫;承擔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承擔房屋結構裝修、拆除、改建的許可工作。

(十七)維修資金監管部門

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政策;監督管理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縣級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提供業務指導。建立市區房屋維修資金統壹監管制度,確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規範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城市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審計,監督管理局所屬收取的用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各類資金。

(十八)建設部

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監督建築企業和從業人員;承擔工程監理行業的監理責任;開展全市建築業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管理施工員、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的資質;管理和協調建築業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的出入境,承辦外省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和省內其他市建築業企業註冊;進行建築業統計和勞動保險統籌管理;推進建築產品產業化,指導散裝水泥工作。

(十九)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

參與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協調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城建監察綜合執法;指導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運行,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和指導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承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承包商預選工作,指導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模式改革;對建設工程實施施工許可和工程合同管理;指導建設工程造價和定額管理。

(20)質量安全監督部

承擔全市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責任;起草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規範性文件;歸口管理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管理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資質;管理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組織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市優質工程評選,推薦省優工程,組織開展安全達標和爭創文明工地活動;實施建設項目驗收備案管理;組織或參與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

(二十壹)行政許可服務。

承擔全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申報和管理工作;管理許可證書、批準文件及其檔案;承擔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運行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信息辦公室

指導局系統信息化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信息化建設;承擔本部門局域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承擔本部門網站的建設、日常維護和管理,以及“中國蘇州”政府門戶網站和市綜合信息網相關欄目的維護、信息采集和提供;開發、維護和管理本部門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和安全系統;承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23)信訪辦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和轉辦的信訪案件;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及時報告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重大問題。為來信、來電、來訪人員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綜合分析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方法。

(24)地震監測辦公室

編制全市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審批轄區內地震監測臺(站)的設置和撤銷;管理全市地震監測預報,制定地震前兆觀測和短臨跟蹤措施,編寫地震趨勢研究報告;承擔全市震情速報工作,組織實施地震現場震情監測和跟蹤,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承擔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工作,審查可能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項目;承擔全市群測群防工作。

(25)地震災害預防部

編制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批災區重建抗震設防要求,參與制定重建規劃;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全市地震災害預測和防禦,管理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區劃;管理全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建築物抗震性能鑒定工作,審批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在地震現場進行地震災害評估;承擔農村房屋的地震安全工作。

(二十六)應急救援部門

編制和修訂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市級有關單位編制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全市地震應急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演練的準備和實施,做好應急救援隊伍的組建和培訓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和調配;開展地震災情速報;承擔地震應急規劃、財務、統計、物資等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防震減災科技合作與交流;開展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科普知識普及和信息發布;承擔防震減災示範學校和教育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七)教育和培訓部

擬定本系統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指導施工現場開展農民工業余學校教育培訓;承擔本系統職業技能開發和鑒定工作;組織管理本系統特殊工種的培訓和考核;審批本系統培訓機構的申報和備案,組織培訓機構教學質量評估;歸口管理本系統的相關培訓工作。

(二十八)組織人事司

承擔局管幹部培養、選拔、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相關工作,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的編制、人事和社會保障管理工作;承擔系統內工程建設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人技術等級考試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承擔幹部人事檔案和專業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和社團管理工作。

此外,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合署辦公)、離退休幹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