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第三十條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擴展數據: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
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十條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間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等待期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隨著配租計劃的發布,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計劃,到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價、隨機抽簽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和分配順序。
綜合評分法、抽簽法、評分和抽簽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和配租順序應當公開。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租房* * *。
租金分配結果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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