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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倉庫設計規範

法律分析:化學品倉庫的設計有以下規範:1。防火分區是建築物內由防火墻、耐火樓板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的局部空間,在壹定時間內可以防止火勢蔓延到同壹建築物的其余部分。2、防火間距,防止燃燒建築物的輻射熱在壹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築物,便於滅火。3.存放在同壹房間或同壹區域內的不同物料相隔壹定距離,非禁忌物料使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存放方式。4、分開存放在同壹建築或同壹區域內用隔墻或墻將其與禁忌材料分開。5.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物的區域中分開存儲方法。3.16化學性質相沖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質。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7.甲、乙類物品倉庫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8.廠區化學品倉庫距離民用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場所25.0米,距離廠房12.0米,距離主幹道10米,距離次幹道5米。9.根據新鄉的氣候特點,由於新鄉小店工業區東南風(夏季)和西北風(冬季),化學品倉庫宜建在園區的西南角或東北角,避免建在上風位置。10,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可燃物質的數量進行分類。廠區化學品倉庫儲存的溶劑、清洗劑、助焊劑等含有閃點低於28℃的酒精、異丙醇等有機溶劑,屬於甲類消防倉庫。11,倉庫耐火等級及構件耐火極限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生產(包括生產現場儲運)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並根據《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化學品生產中的采購、調撥、銷售(指危險化學品)、相應的運輸活動以及化學品(包括原料和產品)的使用、儲存等所有經營活動均納入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範圍,不再單獨取得“經營許可證”。化工部將分階段對化工產品發放“生產許可證”,無證企業不得生產經營已發放的化學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