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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停車場管理;機械設備的設計;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機械設備租賃;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國內廣告業務;景觀美化工程;物業服務;會議和展覽服務;營銷策劃;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建築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照明設備、建築材料、機械設備、電子產品批發。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租賃;物業管理;戶外廣告、道路綠化、工程建設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房屋租賃、汽車租賃、熱力生產和供應、房地產開發、室內外裝修、商品房銷售、建築材料銷售、酒店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停車場服務、家政服務、餐飲管理服務、旅遊咨詢服務、養老服務、健身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教育信息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