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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5)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租賃房屋;(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恢復情形。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壹)擅自將出租的房屋轉租的;(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四)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五)無正當理由拖欠住宅房屋閑置6個月以上的;(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