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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專用客車報廢規定

法律解析:小型專用客車是指經過特殊安排,只能載人(通常是特定人)的客車,如囚車、殯儀車、救護車、由客車車輛改裝的運鈔車,包括大篷車和6人以上的專用汽車(如電動工程車),但不包括專用校車。壹般使用年限為15年。

法律依據:商務部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使用年限為: (壹)小型、微型出租汽車8年,中型出租汽車10年,大型出租汽車12年;(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