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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租賃土地價格

6月7日至7月6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提到,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的保護性修繕修復,可以通過申請退租、改租換房、完善配套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加強歷史文化保護、恢復傳統四合院基本格局等方式實施。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騰出來的空間,在滿足居民醫院改造和應用型改善的基礎上,允許實施者根據街區詳細規劃,利用騰出來的空間發展租賃住房、便民服務、文化旅遊服務等產業。

《條例》指出,北京城市更新的特點是“減量開發”,而不是“大拆大建”。通過總結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實踐經驗,提煉歸納出5類更新和12項更新內容,重點突出民生保障,充分體現了首都特色。

具體包括:壹是居住城市的更新主要是為了保證舊平房、四合院、危房、老小區等房屋的安全和提高居住質量。

二是推動舊廠房、低效工業園區、老舊低效建築、傳統商業設施等現有空間資源的升級和效率提升。

三是更新改造老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確保安全,彌補短板。

第四,公共* * *空間的城市更新主要集中在提高綠地、濱水空間、慢行系統等環境質量。

五是統籌存量資源配置,優化功能布局,實現區域綜合城市更新的可持續發展。此外,還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隨著北京新總體規劃的批準實施,北京城市發展進入減量雙控、以存量更新為主的新階段。北京的城市更新更加註重提高現有資源的質量和效率,為加強“四個中心”的功能建設和滿足人們“七有”和“五性”的需求騰出實施空間。與此同時,北京的城市更新類型多、數量大。在減量和雙控發展的要求下,需要通過立法進壹步明確城市更新的目標和原則,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穩定的制度規範。

允許現有建築用途的轉換

為確保更新項目規範有序開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相關文件精神,條例提出了11基本要求,包括改造後改造、短板優劣勢、既有建築管理、城市景觀控制、綠色節能減碳、地上地下統籌、城市安全與韌性、智慧城市建設、推進適老化改造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慢行體系建設等。同時,結合首都城市特點,明確要堅持小規模、漸進、可持續的原則,整體推進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城市更新,促進舊城整體保護。

為完善城市功能,補齊城市短板,允許現有建築用途轉換。建築用途轉換經批準後,可兼容或改變土地用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細則,明確用途轉換和兼容使用的正負面清單、比例控制等政策要求和技術標準。

鼓勵各類既有建築改造為公共服務設施、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允許公共* * *管理和公共* * *服務建築相互轉換;允許商業和服務建築用於相互轉換;允許工業倉儲建築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工業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改作他用。

建築用途轉換符合正面清單和比例控制要求的,允許土地用途兼容,不改變土地用途管理。超過比例控制要求的,應當改變土地用途,按照轉換後的主要用途進行管理。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主要用途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方式和使用年限,按照兼容用途和比例確定綜合地價。主要用途可根據不同建築用途的建築規模比例或功能重要性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建築用途轉換和土地用途兼容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持,辦理建設、使用、運營等相關手續,加強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

根據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租賃、出讓、先租後讓、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劃撥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根據實施規劃的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和處置的,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重新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本市鼓勵以租賃方式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登記,租賃期滿後可以續租。租賃期間,承租人按規定繳納土地租金並完成裝修後,符合條件的,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為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優先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彈性年度內劃撥。

在不改變土地使用主體的情況下,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更新規劃和國家、本市支持的產業業態,五年內實行按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政策。

過渡期內,可按新用途辦理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手續,不補繳地價,不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渡期或出讓期滿,經當地政府評估符合更新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並達到實施規劃既定使用功能和預期效果的,可按新用途協議辦理用地手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和地價評估標準根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和規劃許可程序確定。

過渡期的開始日期是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日期;不需要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的,起始日期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

鼓勵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彈性年度內劃撥。采取租賃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0年;以先租後讓方式劃撥的,租賃期限之和不得超過為此目的出讓土地的法定最長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提前續期,但剩余年限與續期年限之和不得超過法定的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涉及補繳或逾期補繳地價的,應綜合考慮征地成本、免費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空間、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因素綜合確定地價。

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應當按年或者壹次性繳納土地租金,租金標準根據前款規定和土地價格評估確定。土地租金按年繳納的,每年租金根據市場租金水平定期評估後進行調整,時間間隔不超過5年。

《條例》支持將騰出的地下空間用於倉儲、便利店、家政等便民商業服務網點,以及文化體育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宣教基地、物業辦公室、養老服務等配套服務設施,利用騰出的地下空間補充和完善街區的服務功能。

支持社會資本開展更新房屋再利用

《規定》明確,

城市更新項目確需遷出原產權人的,實施者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提供租賃住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實施產權征收。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如果公共住房騰空,可以用住房替代。房屋置換可以采取租賃置換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

在城市更新項目範圍內,簽訂騰退協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比例符合項目實施方案要求的,產權單位可以依據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解除未簽訂騰退協議的承租人的租賃協議,並作出妥善安排。

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騰退私有房屋,且城市更新項目範圍內騰退產權權利人協議簽訂比例達到95%以上的,實施主體和未簽訂協議的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涉及公眾利益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征收決定。

實施房屋征收的,由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請,並同時提交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征收資金來源、安置房落實等證明文件。

《條例》顯示,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的保護性修繕修復,可以通過申請退租、改租、換房等方式實施,以完善配套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加強歷史文化保護、恢復傳統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合理利用騰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社會化管理機制。核心區以外的地區可參照執行。

支持社會資本開展更新房屋再利用,實施主體完成直管公房退租和恢復建設申請後,可取得房屋經營權。推進市直公房經營權質押,鼓勵金融機構向區政府授權的實施主體提供貸款支持。

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騰出來的空間,在滿足居民醫院改造和應用型改善的基礎上,允許實施者根據街區詳細規劃,利用騰出來的空間發展租賃住房、便民服務、文化旅遊服務等產業。

實施簡易建築和危舊建築改造。建立居民繳費、社會集資參與、政府支持的籌資模式,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積金或使用公積金貸款支付重建費用。改造項目應增強規劃功能,不增加城市人口。地上地下空間可用於補充部分城市功能,適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可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作為* * *產權房或保障性租賃房。

對位於重點區域和歷史文化街區的危房和簡易建築,鼓勵居民騰退遷出,改善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