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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建築臨街裝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築臨街裝飾管理,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建成區內裝飾建築物臨街面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街建築外立面裝飾(以下簡稱外立面裝飾),是指為達到壹定景觀效果,對臨街建築外立面進行局部修飾的活動,包括外立面的改造、牌匾和標誌的設置、臺階的搭設等。第四條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立面裝飾管理工作。

區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門面裝飾管理工作。

規劃、房產、建設、市政公用、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立面裝飾管理工作。第五條立面裝飾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周圍建築和環境相協調,並與城市亮化、美化相結合。

歷史文化街區的立面裝飾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第六條立面裝飾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景觀要求;

(二)不改變建築物原有建築風格;

(三)同壹建築立面裝飾的外觀、尺度、色彩應當協調,牌匾位置應當統壹,臺階應當整齊;

(四)符合公眾的安全要求。第七條下列建築不得進行立面裝飾:

(壹)已確定拆遷的建築物;

(二)經房屋安全主管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建築物;

(三)其他不適宜進行立面裝飾的建築。第八條需要進行立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在市區主要街道進行立面裝飾的,應當向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街道進行立面裝飾的,應當向其管轄的城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區主要街道路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投資在30萬元以上或者裝飾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立面裝飾裝修,除經市容主管部門批準外,還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築物臨街立面整體改造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申請外立面裝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平面位置圖、場景圖、景觀效果圖和設計圖;

(3)房屋產權證。租住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和產權人同意證明;

(4)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提交營業執照;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進行立面裝修的書面證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應當提交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應當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8)安全保障。第十壹條市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調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立面裝修許可決定後,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時間、設計圖紙和效果圖進行立面裝修。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在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許可證後90日內完成工程。逾期未完成的,該行政許可自行廢止。第十四條立面裝飾過程中,建築規劃中已預留牌匾的,牌匾應設置在牌匾內,且不得超過或小於牌匾邊線;建築規劃中未預留牌匾的,牌匾由市容主管部門統壹確定。第十五條立面裝飾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欄,並保護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材料、設備和工具應在規定的範圍內堆放整齊。施工過程中不允許漏漿或汙水外流。對易揚塵的物料應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汙染。第十六條建築立面裝飾施工,應當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範,確保操作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立面裝飾增加的附屬物涉及公眾安全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按照設計要求規範施工。第十七條立面裝飾施工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到城市市容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用許可證。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城市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