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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被查封的房屋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被查封的房屋出租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如下:

1.被查封的房子壹般是不能出租的。房屋被查封後,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使用,包括不得出租。查封前房屋已經出租的,為保護承租人權利,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租賃合同期滿後不能出租;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3.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

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壹般應當指定擔保物權人為保管人;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占有轉移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