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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想辭職,2016怎麽提取上海公積金?

2016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流程

壹、個人提取公積金所需條件:

(壹)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的協議;

(四)申請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金;

(五)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當符合本市住房租賃的有關規定。

二。個人提取公積金所需材料:

申請人應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申請人身份證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明;

3.申請人名下的當地銀行借記卡;

4.填寫完整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房費用申請表》(個人版);

5、城市公共租賃住房,還應提供:

(1)廉租住房原件:住房租賃合同(配租的還應提供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及租金繳納證明;

(2)原公租房:上海市公租房租賃合同及已繳納租賃費的稅控發票;

6.在本市租住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填寫完整的《住房條件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件3)或有效的無房證明。

第三,個人提取公積金的流程。

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中心區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參加自願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2.申請人提供完整申請材料的,區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實申請人的住房持有狀況。區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不含核實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所需時間),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已被批準: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當月月底前,首筆提取資金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劃轉至申請人指定的當地銀行借記卡賬戶;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壹筆提款資金將於次月底前自動劃入申請人指定的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在申請人申請提款期間(最長時間周期為壹年),每隔三個月,申請提款三個月的資金將於月底前自動轉入申請人名下的銀行借記卡賬戶。

(2)發起提取轉移時,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的,暫停提取轉移,次月由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如果補充取款成功,則正常進行取款轉賬;如余額仍不足,區縣管理部門將在次月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如提現余額仍不足,則終止提現轉賬。申請人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當向區縣管理部門重新申請。

(3)在下列情況下終止提取和轉讓:

申請期結束後,申請人未向區、縣管理部門申請提取的;

申請人不再符合提取條件的;

申請人連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未通過審核的,區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未通過審核的原因。申請人對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到區縣管理部門進行復核;如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申請人應提供無房的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