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1.住所和住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2.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3.在讀證明:學生證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另外: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處理條件
1,在居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流動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領居住證;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登記其身份信息:
(1)在賓館、酒店、招待所、家庭旅館等經營服務場所居住的,由經營者進行登記;
(二)在醫療機構住院的,由醫療機構辦理住院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或者培訓的,由學校、培訓機構進行登記;
(4)由於
處理過程
第壹步:暫住登記。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第二步:辦理居住證。
1.申請:向本人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或派出機構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
2.審核: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申領材料後15日內發放居住證。
3.領取:公民按領取日期到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或派出機構領取居住證。
擴展數據:
處理基礎
根據《拉薩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申報暫住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在居民家中暫住的,由戶主或者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
2、暫住在機關、部隊、建築工地、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辦公室、保衛部門或用人單位憑臨時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
3、在單位或居民個人出租房屋居住的暫住人員,由出租人或暫住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
4、在旅館經營場所住宿,按本條例規定需要申領《暫住證》的,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和住宿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得為農民工發放就業證。
百度百科-拉薩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