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企業不得向員工收取貨幣或實物作為“工廠保證金”,不得扣押、抵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個人身份證件。公安部門和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企業立即退還員工的身份證等證件,擅自收取抵押金(物)。
目前,壹些企業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擅自向員工收取現金或實物作為“工廠保證金”或“風險金”。這種做法違反了國家關於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存款的有效性
(1)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應允許當事方同意自己使用押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合法的,這是合理合法的推論。
(2)合同,在合同中,發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這裏的風險抵押實際上是定金。
(3)在酒店住宿合同中,旅客入住酒店時,店家總是要求旅客在預定期間支付等於或大於房價的押金。
(4)住院合同中,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要向醫院交納壹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5)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會要求壹定數額的保證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或者抵押金。因此,這裏的押金的使用存在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索要擔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