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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實驗室專用設備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壹章總則

第四條為加強我校實驗室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防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事故,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和教學科研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專用設備設施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涉及生命安全,比較危險。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力或其他能源將所裝液體加熱到壹定程度。

參數,以及外部輸出的熱能。

設備,其範圍定義為容積大於或等於30L的壓力蒸汽鍋爐;出水壓力大於或等於

等於0.1MP?a、且額定功率大於或等於100?千瓦加壓熱水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裝有氣體或液體並承受壹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是有規定的。

最大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

在0.1MP?a、且壓力與體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2.5MP?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標準沸點的液化氣體、液化氣體和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容器的額定工作壓力是否大於或等於?0.?2?m?p?答?,並且壓力和體積的乘積大於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標準沸點是否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鋼瓶、氧氣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在壹定壓力下用於輸送氣體或液體的管狀設備

規定最大工作壓力大於

或等於0.1MPa的氣體、液化氣、蒸汽介質或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液體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標準沸點,公稱直徑大於25mm。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提升或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定義為額定起重能力大於或等於0.5t的電梯;額定起重量大於或等於1t、起升高度大於或等於2m的起重機、固定承載形式的電動葫蘆等。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的原則。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我校特種設備設施安全工作實行校院(單位)兩級管理模式,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負責。

第四條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辦公室是實驗室專用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實驗室專用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協助各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編制全校專用設備設施匯總表。協助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特種設備設施作業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和安全教育,檢查我校特種設備設施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六條特種設備設施使用者是特種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操作資格後持證上崗,並在使用過程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定期檢查特種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設施,並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采購和使用

第七條需要采購教學科研專用設備設施的單位,必須向實驗室和設備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由學校采購中心安排采購。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采購和使用經檢驗合格的生產專用設備和設施。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的特種設備和設施。

第九條氣瓶使用單位應當在具有氣瓶充裝和租賃資質的經營單位租賃氣瓶並充裝相應介質。學校內任何單位不得使用自行購買的氣瓶,也不得自行向氣瓶內灌裝任何介質。

第十條各單位在投入使用特種設備設施前,應當到實驗室和設備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實驗室和設備管理處應當到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取得登記證後方可使用,並將登記標誌置於特種設備設施的顯著位置。

第十壹條每件特種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接受特種設備設施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特種設備設施未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請勿繼續使用。定期檢驗標誌應當放置在特種設備設施的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設施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定期自檢,並做好記錄;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檢查和檢修,並做好記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向特種設備設施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十三條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設施管理檔案,在特種設備設施需要報廢時,向實驗室和設備管理處移交管理檔案:

(壹)特種設備設施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設施定期檢驗和自檢記錄;

(三)特種設備設施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設施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記錄;

(五)特種設備設施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四章附後

規則

第十四條各級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管理方針,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實驗室和設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