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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壹,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稱。它們存在於各種經濟領域。雖然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到國有資產的管理。具體來說,國有資產主要有三種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人依法在企業中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來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產權屬於國家的壹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性質的不同,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分為金融類國有資產和非金融類國有資產。

2.行政國有資產。行政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工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資將快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巨大,是國有資產擴張的重要領域。

3.資源國有資產。資源型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和科技水平條件下,能夠為某種資源的開發帶來壹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表現形式有國有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種形式的國有資產具有兩重性,壹方面是國家可以支配的壹種資產;另壹方面,這種支配對生態和環境影響很大,需要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進行科學規劃和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來規範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壹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缺乏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缺乏調整關系、規範國有資產運營的相關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使得國有資產監管運營缺乏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資產形成渠道多,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執行。因此,有必要認真研究由誰來實際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方式過於單壹,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僅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而沒有對不同類型的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並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和評價體系,這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有資產管理及其目標功能的扭曲和錯位,為制度層面的國有資產管理低效提供了空間。此外,各類國有資產管理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對SASAC的有效監督。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成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壹體。沒有強有力的監督,SASAC的權力將是無限的,將被少數人壟斷和操縱,這就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也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還沒有完全解決。目前,我國國有資產改革的壹些先行地區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上采用“三級”框架模式。壹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確保社會穩定,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範圍,幹預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下屬運營機構的經營活動,幹預國有企業的人、事、資產處置權。

3.金融國有資產出資人缺位現象依然存在。新成立的SASAC只管理非金融類國有經營性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未能解決金融類國有資產、行政類國有資產、資源類資產出資人缺位的問題,特別是金融領域多龍治水的局面依然存在,金融業經營盈虧無人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壹)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律體系,通過立法規範國有資產管理。

1,國有資產法律體系應體現我國國有資產的社會主義特征。始終把保證國有資產運營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塑造和改變國有資產法律體系結構的目的。

2、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應滿足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營的基本要求。在制定適用於各類國有資產的統壹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法規,將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律體系的主體;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出資者和占有者市場主體地位的法律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在國有資產法律體系中處於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律體系應與國有資產運營體系的結構相壹致。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結構應同時考慮到國有資產運營過渡模式的壹些要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法律體系中相對獨立的部分。

(2)國有資產有進有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逐步調整。

作為公共機構,政府的主要職責應該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應該是稅收,而不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收入應該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宗旨是為全社會提供基本服務,促進社會平等和全面發展。因此,國有資產的規範化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部門和基礎產業傾斜。然而,目前國有企業仍大量存在於競爭性領域,因此完善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成為當務之急。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所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制度、技術和管理創新。除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密切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全資擁有外,應積極推進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壹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和流動性。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進壹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發展。

(3)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做好資產評估,準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前市場供求情況評估確定。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和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2、規範產權交易行為。進壹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範的交易決策和運作體系,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度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監管,引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交易提供透明平臺。

3.完善國有企業經營者長效激勵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方式進行股票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營的相關政策。資產運營前存在的虛假資產,可按規定核銷;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的資產進行評估,使評估值更接近市場價值;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的,允許先征後返資產轉讓應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企業在資產運營中直接繳納的稅費也適當減免和調整。

5.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基礎,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產範圍,賦予完整統壹的權責。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壹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裏的國家所有權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行使,而不是由中央政府單獨行使。

2.橫向上,要區分不同類型的國有資產,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確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後,需要進壹步落實國有資產出資人特別代表機構。政府應該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對已經建立的SASAC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根據上述原則,逐步完善財政性、行政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金融類國有資產在改制時不應劃歸SASAC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SASAC行使所有者權益,將會產生利益沖突,SASAC甚至可能安排金融機構向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進壹步完善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於非金融類國有資產,可以參考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系:第壹層成立國資委,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理資產和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的主體,決定國資監管範圍內的具體投資行為,選擇國資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投資的具體公司,是運營主體,是國有資產能否增值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層的分級授權加強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實際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SASAC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SASAC也可以對授權代理人的資產進行授權,選擇有資質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代理運作。在授權範圍內,每壹級都可以獨立運作,擁有不受幹涉的權力。因為中間層代表政府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作為股東控制企業,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所以中間層離企業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的規範,規定其不能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