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2.出租車出租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用了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客車除外)使用20年;
8.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10.運輸危險貨物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普通三輪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不含純電動車)、摩托車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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