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屬管轄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而引起的不動產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