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物業的實際使用人取得了物業服務,但他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業主仍然是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第壹責任人。如果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繳納物業費,該約定在性質上屬於債務轉移。如果物業公司認可該協議,應視為業主與承租人之間的壹種債務承擔的法律關系,但這種債務承擔並不免除。根據免責型債務承擔的法理原則,如果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應直接起訴物業實際使用人,不能再向業主索賠。但物業費中約定的債務承諾是壹種並存的債務承諾,業主不能因為債務承諾而免除責任,仍然要對物業費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管理費是物業管理費的簡稱,是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物業使用人或者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支付的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與物業實際使用人約定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但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沒有約定的,物業費由業主承擔。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如果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沒有物業費的約定,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並沒有改變,顯然仍應由業主承擔。交了物業費,業主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費用。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如無特殊規定,房租包含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