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南寧擬出臺二手房買賣和住房租賃交易監管辦法。

南寧擬出臺二手房買賣和住房租賃交易監管辦法。

3月29日,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了《關於對南寧市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辦法》旨在規範房屋交易市場秩序,加強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確保房屋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內容如下:

南寧市存量房的買賣

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住房交易市場秩序,加強住房交易資金監管,保障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住房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意見》、《互聯網信息產業部關於整頓和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提高住房網簽備案服務效率的意見》等相關規定

第二條下列房屋交易應當在本市規劃區內進行,並對房屋交易資金實施監管:

(壹)交易雙方約定選擇住房交易資金監管國有土地上存量房出售的;

(二)通過委托經營、轉租等方式從事房屋租賃行為的房屋租賃企業。

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不超過三個月的,租賃雙方可以約定不對房屋交易資金進行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屋交易資金包括:

(1)存量房交易資金包括首付、預付款、首付、購房貸款等各種購房資金,以及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傭金,不包括買受人為出賣人償還所購住房貸款的資金以及存量房交易中涉及的各種稅費。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試運行階段,暫不提供貸款資金監管服務;

(二)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包括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的租金、保證金以及利用“租金貸”等租賃資金取得的資金。

第五條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應當遵循安全、快捷、便利和免費的原則。

第六條房屋交易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歸屬由交易雙方在監管協議中約定。監管賬戶不提現、不轉賬,不收手續費。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和房屋租賃交易資金的監管工作,其下設的房屋交易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存量房和房屋租賃交易資金的具體監管工作,包括使用管理、統計監測和實現部門間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管、稅務、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八條實施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具備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安全規範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應具備相應的網絡技術條件,並按照監管系統的技術要求建立銀行端住房交易資金監管系統,與監管系統實現對接,實時信息交換* * *享受;應當建立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管理制度,與監管機構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接受監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營運資金監管賬戶管理和資金劃轉流程

第壹節存量房的買賣

第九條監管銀行應當與交易當事人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並開立監管賬戶和結算賬戶。賬戶持有人應當是交易當事人,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屬於交易當事人。

第十條除明確放棄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外,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應當在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中約定監管金額,通過監管系統對房屋交易資金進行監管。

交易當事人自願放棄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閱讀並簽署放棄交易資金監管的風險告知書,承擔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金融風險。

第十壹條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交易當事人登錄監管系統填寫房屋交易基本信息,選擇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機構和監管銀行等事項;

(二)交易雙方與監管銀行簽訂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開立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和結算賬戶,監管銀行提供相應的監管服務;

(三)將同意監管的交易資金壹次性或分次存入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

(四)監管銀行收取交存的監管資金時,應當核對監管系統傳輸的房屋交易基本信息,並將資金監管信息反饋給監管系統;

(五)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和監管系統推送的交易完成節點信息,將監管資金及利息劃入結算賬戶,完成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第二節房屋租賃

第十二條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監管銀行開立本市唯壹的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賬戶,與監管銀行簽訂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和流程,並通過監管系統填報相關信息並報送備案。該賬戶不得提取現金或轉賬,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第十三條新開住房租賃企業在推送開通信息時,應提交監管賬戶信息。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開立監管賬戶,向監管機構報送監管賬戶信息,並在監管系統中公示。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在發布房屋租賃信息的同時發布房屋租賃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第十五條應納入監管的資金包括:

(壹)支付期限超過三個月和支付期限不足三個月但交易雙方同意監督租金的;

(二)房屋租賃企業的租賃期限長於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賃期限,且尚未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租金的;

(三)月租金兩倍以上的保證金;

(四)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監管的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登錄監管系統填寫住房租賃基本信息,選擇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服務事項並監管銀行;

(2)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監管銀行簽訂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通過監管系統向監管機構報告。監管協議中的承租人信息、租賃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押金等應與監管系統網上簽訂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壹致;

(三)當事人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應按約定將租金、保證金及使用“租金貸”取得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

(四)監管銀行歸集交存的監管資金時,應核對監管系統傳輸的承租人信息、租賃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及押金等住房租賃基本信息,並將資金監管信息反饋給監管系統;

(五)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將監管資金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

第三章放開住房交易基金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管銀行可以解除對房屋交易資金的監管並劃轉監管資金,並將結果通過監管系統報告監管機構:

(壹)協商終止存量房交易的,或者租賃當事人協商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由交易當事人申請終止,監管銀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終止對房屋交易資金的監管,劃轉監管資金。

(2)存量房交易完成,解除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在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監管銀行將保證金劃轉給承租人,解除住房交易資金監管。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終止交易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終止。監管銀行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

(四)符合解除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監管銀行應向監管系統反饋解除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監管機構應當公布監管銀行信息,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不定期對監管銀行的住房交易資金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住房交易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企業必須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提示,主動引導交易雙方辦理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房屋交易資金由交易當事人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企業和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企業和從業人員不得代當事人簽署聲明自願放棄對房屋交易資金的監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收付交易資金,不得占用、挪用交易資金,不得收取額外服務費。交易當事人自願放棄監管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引導交易當事人簽署自願放棄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書面聲明,納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業務檔案管理和備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管銀行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歸集、交存或者劃轉房屋交易資金的,應當按照約定先行支付,並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監管機構有權中止或終止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監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曝光違規行為,扣分誠信,暫停網簽備案資格,並根據違法行為移送相關職能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房屋交易當事人約定不監管資金,或者向監管銀行提供虛假信息,造成房屋交易監管資金損失的,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武鳴區、東盟經濟開發區及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月?即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