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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關於進壹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

20111 2月,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試行)》(青辦[201165438]296號)。經過兩年的試行,總體運行情況良好,有力地推動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為進壹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序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

壹是全力推進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

(壹)堅持把促進退役士兵穩定就業作為教育培訓的抓手,全面落實《青海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施辦法》(鄭晴[2011]52號),按照“政府主導、個人自願、城鄉壹體、自由參與”的基本要求,通過政府組織、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全力推進。積極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和內容,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構、企業承擔教育培訓任務,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培訓機構年檢制度,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

(二)堅持統籌待遇政策原則,1年內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有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報名參加培訓的,經當地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參加次年的免費短期技能培訓。自主擇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按照財政部等部門《關於落實退役士兵教育補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按照省級政府制定的學費標準執行。退役士兵和學生學費補助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由省級財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補助。

(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自願報考高等職業教育的,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84號)規定的考試加分優惠政策, 以及報考省內中等專業學校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免試入學,學制期滿,考試成績合格,發給畢業證書; 報考成人高校者,可增加總分10分;報考高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或者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增加20分;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可憑相關證件申請免試參加本省成人高考。退役復學的大學生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畢業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選拔和軍官選拔的優先考慮。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是軍民兩用的* * *任務。駐青島各部隊要從全局出發,做好士兵服役期間的教育培訓工作,讓每個士兵都掌握壹門或幾門專業技能,使他們成為軍民兩用的復合型人才,為他們退役後回到地方參加經濟建設奠定能力和素質基礎。

二是大力支持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壹)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當地政府統壹向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放壹次性經濟補助。繳費標準以本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義務兵2年繳納,下士3年繳納,中士4年繳納,上士5年繳納,四級士官6年繳納。所需經費由省、州(市)、縣按照8: 2的比例承擔,由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支付。

(二)按照城鄉壹體化原則,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青政辦〔2004〕84號文件規定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優惠教育、小額貸款、減費免稅等優惠政策。企業接收退役士兵的,按照3年內實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依次抵扣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執行浮動上限的50%。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執行浮動上限的20%。

(三)各地要認真研究制定扶持自主創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措施和辦法,切實落實扶持優惠政策;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絡平臺,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有創業要求和條件的退役士兵創業。

三、切實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

(壹)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四類是:服現役滿12年的復員士官、在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戰評定為5至8級傷殘的退役士兵、子女為烈士的退役士兵。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種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責任和義務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省直機關、大中型國有企業和中央駐青單位要帶頭完成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臺歧視退役士兵的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代替接收安置。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會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科學合理制定安置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及時協調落實安置任務,切實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遇落實,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崗位,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確保與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享受同等待遇。軍齡10以上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非退役士兵自身原因,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出具介紹信之日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每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其上崗;符合工作條件的殘疾退役士兵原則上安排在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保證工資和經費,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三)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要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其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符合報考公務員條件的退役士兵,筆試成績加5分。民族地區鄉鎮機關在招錄公務員時,可以拿出壹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省內事業單位招聘中,除專業技術崗位外,管理崗位和後勤崗位每年拿出15%的招聘崗位招聘退役士兵(含大學生退役士兵);根據相關規定,報考專業技術崗位的大學生,筆試成績加5分。全省各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四)鼓勵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用職工時拿出5%的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中公開競爭,參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意見》(青府[2010]13號)精神享受優惠政策。企業每招用壹名退役士兵,簽訂合同1年以上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按合同期限給予企業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壹次性獎勵,補貼和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補貼標準根據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壹次性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同時,對企業招收的退役士兵,按照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由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

(五)建立面向未來的軍民聯合培養和使用人才的長效機制。軍隊要結合地方實際需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創新教育培訓方式,逐步建立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培訓選拔制度,切實提高服務基層工作能力,為退役士兵到基層工作打好基礎。從2013起,根據青辦[2065 438+03]3號文件規定,連續五年每年公開招聘退役士兵50名,分配到青海南部鄉鎮工作。2013從省委、省政府下達的基層幹警編制中遴選150人,面向退役士兵公開考試。從2014開始,連續四年,根據自然減員情況和基層實際需要,每年在基層政法幹警考試中招錄退役士兵100人。考試合格者,送青海警察職業學院進行為期兩年的學習培訓。取得相應學歷後,分配到基層派出所工作。

第四,紮實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障服務工作

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省內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免費提供5年內的檔案管理和勞動保障代理服務。

(壹)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回鄉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在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尚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其退役軍人醫療保險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保險銜接:軍隊軍人保險行政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退役士兵在現役期間建立的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由軍隊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五、調整和提高義務兵家屬津貼標準。

為了表示對義務兵家屬的照顧和優待,城鄉實行統壹的優待金制度。並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提高城鄉義務兵安家費標準,即從2013起,義務兵安家費標準調整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省財政和州(市)、縣財政各承擔50%。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發放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承擔。

六、著力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壹)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責任落實,組織上保證,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開展。要進壹步加強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和能力建設,充實力量,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牽頭組織和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人力資源、就業計劃及相關信息的協調機制。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績顯著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特別是拒絕接受政府下達的任務,歧視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懲處。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切實加強分工協作;各級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制定安置方案,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崗位落實;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優惠考試、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稅務、工商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和減免費用等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預算和必要的工作預算,保證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壹次性經濟補助、傷殘人員安置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始終做好擁軍愛兵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軍隊保家衛國的豐功偉績和在搶險救災、維護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等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巨大作用,增強全民國防意識,關愛士兵,熱愛國防, 定期總結宣傳社會各界優秀退役士兵的先進事跡、各級推進安置工作的先進經驗、社會各界支援安置工作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愛國擁軍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