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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登記和交通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道和停車場的土地和規劃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道的建設和管理。

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第四條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

快遞公司、外賣公司、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公司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規範,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非機動車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常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非機動車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對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登記第六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第七條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輪椅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輪椅車符合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關信息。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因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而不能註冊的,有權依法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車輛。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道路上行駛的非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

(壹)安裝或者改裝電機、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機、電池等動力裝置的;

(二)違反規定安裝座椅、頭罩、車廂、支架等改變形狀和結構,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影響非機動車安全的非機動車技術參數變化。

禁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登記並取得登記證書和號牌後,方可上路行駛。

申請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購置證明、車輛出廠合格證等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通過發放安全駕駛宣傳資料、播放宣傳視頻等方式,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教育。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所有人應當自購買之日起2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進行檢驗。

對符合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並發放登記證和號牌。

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設置過渡期,發放臨時交通標誌,按照非機動車通行規定進行管理。過渡期為三年,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期滿後不得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