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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選舉的投票規則

村長選舉的投票規則如下:

選舉村民委員會時,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候選人應當介紹自己的履職理念,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再進行選舉的,第壹次投票未當選的候選人得票多的當選,得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投票總數的三分之壹。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選舉結果當場宣布。選舉期間,設立秘密寫票辦公室。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在投票前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壹)提前五天公布選舉日投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二)準備投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

(三)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選票分發辦公室、無記名投票書寫辦公室、投票辦公室、書寫辦公室;

(四)向村民宣布或者說明投票方式和選舉中的其他註意事項;

(五)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接選舉。在選舉期間不能外出投票的,應當在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七日內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並同時通知村民選舉委員會。經核實,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委托有效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單,並出具委托投票證明。每個村民不能接受兩人以上,不能違背委托人的意願。代理投票名單公布後,村民申請代理投票不得變更或撤回。候選人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