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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民用航空器留置權是壹種擔保物權,用於分割民用航空器的無擔保財產。

法律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是指債權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對產生該請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從我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屬於法定優先權,是壹種與抵押、質押、留置權並行的擔保特定債權的擔保權,是壹種優先於特定財產的擔保權。

下列民用航空器應當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國家機關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由外國投資者出資的,其組織機構、人員構成和中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從境外租賃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規定,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由承租人配備的,可以申請中國國籍登記,但必須先註銷該民用航空器的原國籍登記。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標明規定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未被取消外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國籍登記。

《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民用航空器的債權人享有民用航空器優先權。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是指債權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對產生該請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從我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屬於法定優先權,是壹種與抵押、質押、留置權並行的擔保特定債權的擔保權,是壹種優先於特定財產的擔保權。我國的壹般民法尚未確立優先權制度,而作為特別法的《民用航空法》規定了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制度,這無疑將對我國優先權制度的建立有所借鑒。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作為壹種擔保物權,既有與其他擔保物權相同的法律特征,又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因此,它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特定性、代位性和優先性、法定順序性和非公共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