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清罐指揮員在清罐作業中必須親臨現場,及時解決和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三條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應經主管經理討論批準後實施。
第四條清罐作業前,應按分工對有關人員進行崗前安全和相關操作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條作業人員進入罐體進行檢查或作業時,應在罐體人孔外設置壹名專職監護人員,壹名監護人員不得同時監護兩個作業點。
第1條安全(監護)人員應加強現場安全巡視檢查,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作業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第七條班(組)長、安全負責人(監護人)應當做好現場安全檢查,清點人員及其工具設備。
第八條工作場所應當確定安全距離,設置安全標誌或者圍欄,並由專人負責監控設置的安全標誌或者圍欄。
第九條為確保安全,必須執行入罐工作票制度。
第10條為防止清罐工中毒,必須將罐內的油抽出,並用風機送來新鮮空氣,確保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