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壹條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意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