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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強制拆除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問題的批復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指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規範土地產權制度管理活動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各種法律規範。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法律客觀性:

壹、基本情況1 2003年7月,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哲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與被執行人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村委會將村集體土地10畝出租給張某。自2005年以來,張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在租賃的土地上修建了廠房。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於2007年2月8日對張違法占地進行了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查,張所建廠房實際違法占地面積為6811.8平方米(10.22畝)。2008年6月24日,要求被執行人對張某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占用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哲莊村土地建設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張某在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張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本案的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承認其在非法占地的基礎上建造廠房,但稱其已於2007年底將廠房出售給他人,但未能提供證據。二、審理結果:裁定準予執行。三、分析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北京市國土局違法占地應由誰處罰?壹種觀點認為,被處罰人是非法占地的建築商張。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未按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人是國土部門處罰的相對人。另壹種觀點認為,被處罰人是實際占有土地的人,理由是非法占有人將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售給他人,非法占有土地的建築商並未實際占有土地,因此會無視土地部門的處罰決定,承租人或買受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有足夠的證據,實際的非法占有者應該受到懲罰。筆者贊同第壹種意見。土地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查處違法占地的非訴行政執法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認定的違法占地事實清楚,但現實中違法占地的相對當事人非常復雜多樣,加大了法院審查此類案件的難度。《土地管理法》對違法占用建設用地的人和相對人應受何種處罰沒有明確規定。字面意思是懲罰非法占地的建築商。他們可以出租或出售土地和地上物,但他們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設者,應該受到懲罰。在審查過程中,經常會發生違法占地的建設方聲稱自己已經將地上物出售給他人,並對其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進行處罰的情況。他無視處罰決定,但買家出面制止。如果法院認定買受人為處罰的相對人,就間接承認了當事人之間買賣協議的效力,司法權代替了行政權,這就違背了法律的目的。筆者認為承租人或買受人與非法占地的建築商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他們認為有損失,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認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設者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現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事實,申請被執行人國土局處罰張某是正確的。以上是《違法占地管理法》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