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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分房以及分房後需要註意什麽?

1.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條件及註意事項。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租賃物的部分或全部進行搬遷的行為。包括以合資、承包經營、合作經營等名義。,租賃房屋交付他人使用,租金性質的保障收入轉租。

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轉租。

下列房屋不得轉租:承租人拖欠租金、承租人擅自建房、商品房預租。

另外,租賃合同沒有約定可以轉租的,出租人也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在辦理轉租時,我們應註意以下幾點:

(1)房屋轉租,必須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2)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和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出租人同意並與承租人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那麽轉租期限可以比原租賃期限更長;

(3)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的,轉租合同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2.房屋轉租後應註意的問題。

(1)轉租後,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會影響房屋轉租合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相應變更。轉租期間,如果租賃合同終止,轉租合同也應終止。

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轉租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出租人和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租人未支付租金的,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房屋雖已轉租,但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必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轉租人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以要求轉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3)轉租損壞房屋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雖然轉租人損壞了房屋,但承租人仍然要直接向出租人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然後承租人會向轉租人索賠。

(4)房屋轉租後增加的租金壹般由承租人享有。

如果租客轉租的租金高於原租金,轉租可以獲得更多收益。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部分收益或部分收益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才能獨享轉租帶來的收益。

參考法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5)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轉租合同相應終止。

出租人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與轉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也隨之解除。

轉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違反轉租合同的責任。如果出租人也參與了增值租金的分享,那麽出租人也要承擔壹部分責任。

參考法條: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

3.租賃權轉讓的相關法律問題。

租賃權轉讓是指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該第三人被稱為租賃權的受讓人。

承租人必須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然後與受讓人簽訂《房屋租賃權轉讓合同》。最後,承租人與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變更承租人,受讓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賃合同已經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那麽就需要在同壹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租賃權轉讓後,原承租人與出租人不再有關系。承租人轉讓租賃權後,終止與出租人的合同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承租人。

如果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承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租賃權轉讓後,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出租人應當追究受讓人的違約責任,並要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轉租與租賃權轉讓的區別;

轉租不是租賃權的轉讓,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轉租是將租賃房屋轉租的行為,而租賃權的轉讓是“權利”的轉讓,針對的是房屋的“租賃權”;轉租是轉租人在租賃物上重新設立的新的租賃權,而房屋租賃權的轉讓是將原房屋租賃權轉讓給受讓人而不設立新的租賃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建立的是轉讓合同而不是租賃合同;轉租壹般可以分期支付租金,壹般是壹次性支付;轉租房屋的租賃權仍歸原承租人即轉租人所有,租賃權轉讓後的房屋租賃權仍歸受讓人所有。

因為房屋轉租不破壞原租賃合同,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義務。至於租賃權的轉讓,原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原承租人的義務隨著租賃權的消滅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