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看房東和租客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根據合同判斷賠償責任人。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並保證租賃物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因租賃物的缺陷或自然損壞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業主是否應該對出租房屋的火災承擔部分責任,要看當初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如果火災是租客自己引起的,租客就要自己承擔責任。
租賃糾紛需要什麽證據?
1.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協議,口頭租賃協議應提供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證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義務。承租人欠租的,應當提供欠租時間、金額、承租人所在單位房租補貼等證明材料。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的證明。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或閑置房屋的證明材料。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的證明。證明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證明。出租人在強行驅逐承租人時,是否對承租人的財產造成了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