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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總體思路和近期任務

(壹)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型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2)總體思路:將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和單位共同負擔的體制改為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的體制;將各單位的住房建設、分配、維修和管理體制改為社會化、專業化運作的體制;變實物的住房福利分配方式為以按勞分配為基礎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社會保障型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和面向高收入家庭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重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範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房屋資金投入和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3)近期任務: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和社會化住房維修管理市場,實施“安居工程”,加大住房解困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不斷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將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65,438+05%。第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內容

(壹)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職工長期儲蓄制度,有利於改變住房分配制度,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以及建立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提高職工購房建房能力,促進住房建設。

1,住房公積金的實施範圍

凡本市市區和近郊區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及其所在單位,都應當按照“個人存儲、單位出資、統壹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繳納管理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使用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按月繳納,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賬戶,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住房。職工退休時,本息余額壹次結清,返還職工本人。

3、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

從1995年10月1日起,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正式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及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外資企業中方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的繳費基數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低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的,以本市職工平均收入水平為基數。

雇員和雇主仍然各自以5%的比率繳納公積金。

職工月工資總額應於1994年底核定。月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4.提高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存款按法定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5、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列支渠道。

企業承擔部分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轉移的住房資金,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以原住房公積金劃轉為基礎,不足部分由行政事業單位從財政預算中全額列支;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按照差額比例撥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企業支出渠道收取。

6.住房公積金延期繳納

暫時無力繳納公積金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報市房改辦審批後,可以暫緩建立公積金;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應及時繳納公積金。

7.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8.住房公積金的繳納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和家庭自住住房修繕支出。

職工退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職工調動工作時,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職工在新單位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在職期間死亡的職工,由其法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補繳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9、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繳存主要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職工自住住房大修貸款;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單位購建住房貸款,用於購買國債。

職工可以使用本人、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存儲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市房改辦、市財政局編制,報市房改領導小組審批後,向受委托銀行下達。

(二)積極推進房租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應以理順租售比價為重點,在職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範圍內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從1995年到2000年的6年間,我市房租漲幅應分步實施,每壹步住房租金占雙收入家庭平均工資的比例為:1995年4%;1996年為5%;1997年為6%;1998年為8%;根據物價指數目標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2000年力爭達到15%。

1,調整公房租金

從1995年10月1日起,本市公有住房租金在1993年房改確定的基本租金基礎上每平方米提高50%,即成套住房租金提高0.20元。非成套住房增加0.175元;簡易住房增加0.15元。

2、住房補貼及標準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退休職工,由其所在單位繼續執行原補貼標準;從1995年10月1日起提高房租,不再增發住房補貼。

3、新的免租政策

租金調整後,政府退休職工和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的免繳和補償,按照《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執行。

住房在規定標準以內的職工家庭,按規定的個人合理負擔,補齊全部住房補貼。租金仍不足的,差額部分可由其所在單位適當補貼。

4.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企業從企業提取的自有住房折舊和其他調劑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首先從原住房資金中劃轉,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足部分從財政預算中撥付;有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照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企業支出渠道收取。

5、房屋租金的使用

各產權單位收回的租金包含在雇主提供的住房基金中,專項用於住房維修和租金改革。新房較多的單位,如果住房維修後還有結余,可以用於住房建設。每個單元的租金應單獨建立,按月收取,不得棄用或挪作他用。

6.在租金水平達到成本價租金之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按照《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認購住房建設債券。

7、住房面積超過控制標準的,要收取租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8、有條件的單位,經市房改辦批準後,可適當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3)穩定出售公屋。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則

凡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本市市區及近郊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有住房),除本市規定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出售。購買公有住房應堅持自願原則。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出租,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家庭。

2、出售公有住房的價格

年人均收入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高收入家庭,按市場價購買公有住房;人均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按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但本人也可自願執行成本價。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

成本價包括征地拆遷補償、勘察設計、前期工程、建安工程、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費、貸款利息、稅費等七項因素。1995年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60元。在實際實施中,要根據不同結構的層次來掌握。舊公房的新評估采用年折舊法和實際評估法相結合的方法確定。磚混結構房屋折舊率壹般為2%,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房屋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的房屋,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格。

標準價格由兩部分組成:間接價格和交貨價格。1995年,我市銷售的磚混結構成套標準房的標準價格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26元。其中,負擔價322元,配送價204元。

個人按標準價購買磚混結構公有住房,年折舊率壹般為1.5%。

磚混結構房屋折舊年限壹般為50年,使用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房屋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的房屋,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3)公有住房的實際銷售價格。

房屋的實際售價是根據房屋的開發和結構,結合環境差價、房間朝向差價、樓層差價、室內設備差價、室內裝修差價等因素確定的。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準價每年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購買控制標準以內的公有住房,執行標準價或成本價;超出住房控制標準的,執行市場價格。

3、購買公有住房給予優惠。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給予工齡優惠,具體優惠標準由市房改辦每年確定壹次並公布執行。1995年,工齡折扣優惠標準每年確定壹次並頒布實施。1995年工齡折扣優惠標準按工齡每年每平方米3.14元計算。

職工購買已居住的公有住房,享受現有住房優惠,具體優惠標準由市房改辦確定並每年公布壹次。1995年,溢價有9.5折。之後會逐年減少。2000年前取消。

對購買公有住房並壹次性付清房款的職工給予優惠,具體優惠標準由市房改辦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並執行。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按政策房貸利率計收利息,但首付款不得低於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十年。

購買公有住房,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住房抵押貸款。

個人購買公有住房,按規定免征相關稅費。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分期付款時按未付房款占應付房款的比例繳納租金。

4、明晰產權關系。

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歸個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職工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所有權歸購買者和出售單位,購買者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有限處分權。購房人和售房單位的產權,按照售房當年標準房價與成本價的比例確定。購房人出租或者出售所購房屋的,原出售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權;出租或出售住房,所得收益由購買者和原出售單位按各自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出售公有住房應堅持審批和評估的原則。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必須報市房改辦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易登記、評估和產權過戶手續,領取產權證。產權證應當註明產權份額。購房人購買公有住房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已購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委托市房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房產管理單位實施物業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自學成才。

公有住房出售後,供暖費、電梯費以及二次供水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更新費、管理等,在政府有新的規定之前,由現有渠道解決。公共供熱設施的維護和更新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公有房屋的售後維修管理按照《長春市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7、出售公有住房資金管理

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後,留出房價的20%作為* * *部位和設施的縱向基金,其余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國家投資建設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房屋產權關系和壹定比例,分別納入各級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銷售收入,歸單位所有,納入單位提供的住房基金。房款應存入市政府指定的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實施“安居工程”

逐步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教師和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原則上由行政撥款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規劃、計劃、拆遷、稅費等方面予以支持。根據我市房改進展情況,以合作建房、住房救濟和“安居工程”為重點,加快住房建設,解決我市住房問題。

1,積極實施“安居工程”,大力發展保障性住房,探索建立新型住房建設投資和住房供應機制,加快解決中等收入職工住房問題。

“安居工程”應建造成本價住房,並出售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

“安居工程”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管道排汙費、教育網點配套費、商業網點費、人防工程費、規劃管理費、建設占用道路費、新型墻體材料配套費、解困(險)費;建設小區範圍外需要增加和變更的配套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設計劃中安排。

“安居工程”需要多方籌集資金,主要來源於市財政、房改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安居工程”貸款和引進外資。

“安居工程”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安居工程”建設應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安居工程”的設計標準應體現中低檔,戶型中小,配套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美觀大方,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優美的居住環境,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2.大力發展個人投資合理負擔、單位資助和政府支持為輔的合作建房。

在繼續支持已成立的職工住房合作社的同時,抓好各單位的合作社集資建房工作。根據《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參加合作建房的單位和職工進行審查;要堅持與成本價同比例減免相關費用。鼓勵和支持個人投資住房建設,將房改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發展保障性住房。

3、繼續做好解決困難戶住房工作。

繼續遵循政府扶持、單位補助、個人補償的原則,做好多方籌資、困難戶資格審查、困難戶項目建設、困難戶住房分配等工作,加快解決困難戶住房問題的步伐。

(五)加強房改資金管理。

1.按照責權利壹致的原則,建立健全房改資金管理制度,加強房改資金管理。

市房改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房改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定,審批房改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房改資金的收付管理、會計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房改資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委托中國工商銀行和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加強對房改資金財務委托業務的管理和監督,使其規範化、制度化。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簽訂委托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改資金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2.繼續建立穩定的住房基金。

根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同級財政部門的參與下,對城市住房公積金和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進行了核定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