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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營造整潔文明的施工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現場圍擋、材料堆放和運輸、臨時設施、安全設施、施工噪聲控制、渣土處理、汙水排放、周邊環境管理。第三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承擔。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條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過程的管理,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公司)負責工程合同規定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協調和配合的工作。第五條建設項目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施工;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事先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施工場地和臨時占用的道路,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挖掘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搭建臨時設施,堆放施工設備和材料;未經批準,施工現場不得在圍擋外堆放建築材料、機具。第六條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施工標牌,並在標牌上標明工程名稱、結構層次、面積、開工和竣工日期,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以及工程負責人的姓名。第七條建築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圍擋;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和施工工地附近,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4米;施工現場的其他路段,圍擋高度應不低於2米。圍擋應牢固、整潔、美觀。第八條建築工程達到兩層以上(含兩層)的,臨街立面應當用五金材料封閉,並與作業面同步。密封面應保持整潔、牢固和無損壞。但如果采用升降或滑動沙漠板等新技術,可根據其作業要求進行封閉。第九條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置出入口,每個出入口的寬度不超過5米,並采用混凝土進行硬質覆蓋,覆蓋寬度與出入口壹致,厚度不小於15厘米。

在采用鉆孔灌註樁技術的樁基工程中,施工現場應采取有效的降土或硬地坪覆蓋等措施,防止泥漿外溢。第十條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和規範的運輸車輛沖洗和排水設施。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妥善處理施工廢水,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施工現場進出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良好、場地整潔。

施工期間沖洗的泥漿,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統。禁止用土方回填危險廢物。第十二條在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通道。溝、井、坑、樁基孔必須設置防護裝置。第十三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員工生活設施。員工的生活設施必須符合衛生、通風和照明的要求。第十四條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運輸流體、砂石等易飛揚的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應當密閉、覆蓋,不得沿途遺撒或者遺漏。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沖洗幹凈,不準帶泥出來,汙染路面。

處置建築渣土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定的數量、運輸路線、時間和傾倒地點進行處置。第十五條除搶修、搶險外,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和其他需要安靜環境的區域,應當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施工。禁止使用打樁機、破碎機、推土機、挖掘機、夯錘、發電機、電鋸、電動混凝土夯錘等機械,以及從事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作業。

因生產工藝連續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夜間施工無法避免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並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擋和出入口整潔,街道整潔美觀。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必須堅持每日清掃、工後清理,嚴禁堆放建築垃圾。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現場剩余材料和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