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貴陽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19修訂)

貴陽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咨詢、房地產經紀等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第三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為權屬不清或者法律、法規禁止轉讓、抵押、出租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

(二)超越業務範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五)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六)超過核定標準收費的;

(七)利用虛假承諾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業務時,應當以本機構名義統壹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第七條未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擅自將委托業務轉委托給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客戶同意轉讓業務的,不得增加中介服務費。第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中介服務合同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合同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中介服務費的標準、金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6)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雙方的信用狀況、履約能力、房地產權屬等情況如實告知委托方和對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自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租賃合同副本及相關資料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存量房經紀服務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交易結算資金劃轉義務的,應當通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第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向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後,當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不影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和財務檔案,檔案應當載明業務活動、費用支出等相關信息。第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記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業績、誠信情況、被查實的違法或者錯誤行為,並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七項情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款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第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將其委托業務委托給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500元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