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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項目合同管理系統

事業單位項目合同管理系統

為規範事業單位聘用關系,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保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以下事業單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項目合同管理制度1第壹條為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切實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

依法通過招標達成的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鄉鎮政府、政府機關和縣級直屬事業單位作為壹方當事人,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動中作為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四條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縣政府、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縣政府及縣政府部門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

禁止以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內設部門的名義簽訂合同。

第五條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合同風險評估制度和報告審批制度。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包括:

(1)投標金額超過人民幣654.38+0萬元的合同;

(二)縣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合同;

(三)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和社會影響的合同。

第七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談判、起草和履行的承辦人。

以縣政府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具體負責合同承辦的主辦部門。

第八條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負責合同項目的調查和評估,並提出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談判和協商,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

(四)負責將合同文本等資料提交審查機構進行法律審查;

(五)按評審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六)負責合同的履行;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談判、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負責保管與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有關的合同文本和文件,並按規定整理和移交。

第九條縣政府法制機構是合同審查機構,未經審查不得簽訂合同。

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依法對提交的合同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指導或參與合同糾紛的談判、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三)合同審查和備案;

(四)監督合同的履行,及時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風險提出意見。

第十條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縣政府法制機構壹般應當自收到合同文本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審查意見。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意見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第十壹條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壹般應包括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履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指定具體的仲裁機構。

第十二條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項目立項。事業單位簽訂合同,須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方可立項;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合同的,還應當報縣政府批準。

(2)談判協商。承辦機構組織相關人員與合同相對人進行協商談判。

(3)起草合同文本。承包商應根據談判和協商的結果起草合同文本。

(4)復習。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合同相對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和知識產權狀況的調查材料、合同談判和協商材料、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和機構的意見、訂立合同的依據、批準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審批。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承辦機構按照相關程序報批。

(6)簽字蓋章。合同應由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簽字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訂立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房產、不動產和重要辦公設施需要出租、出借的,應當依法確定,由作為合同承辦人管理使用該資產的機關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相關程序後, 縣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承辦人應* *與合同相對人簽訂租賃和借款合同。

第十五條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合同簽訂風險評估,重點從政治、經濟、環境、法律、社會穩定等方面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

第十六條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合同簽訂後,承包方應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並及時處理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合同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辦機構應當提出相應的對策或建議,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

(1)發生不可抗力;

(二)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

(3)本合同簽訂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4)合同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導致商業信譽喪失,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相對人的預期違約;

(六)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條重大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縣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合同評審機構。

第二十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承包方應及時與合同另壹方溝通,了解情況,客觀評價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可能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承辦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簽訂合同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並抄送合同審查機構,同時做好風險防範和應對工作。

第二十壹條合同糾紛應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經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第二十二條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時,承辦機構應當根據訴訟時效的要求和仲裁、訴訟規則,全面收集證據,做好應訴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而敗訴。

第二十三條發生合同糾紛時,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放棄屬於事業單位的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的。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完畢後,承辦人應當及時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歸檔,不得隨意處置或者銷毀。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設定合同文件的保管期限;壹般合同文件應保存10年以上,重大合同文件應永久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文件的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應歸檔保存的合同文件主要包括:

(a)正式簽署的合同的原始文本;

(2)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

(3)各種批準文件;

(四)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與簽訂合同有關的背景資料、往來函件、會談紀要和傳真、錄音錄像資料;

(五)與簽訂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簽訂合同的第壹責任人,並對簽訂合同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法制機構應加強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縣政府研究並依法追究責任:

(壹)按規定應提交審查的合同,承包人未提交的;

(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簽訂合同的;

(三)未按規定將合同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承辦機構、考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主管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合同的;

(二)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機關事業單位利益的;

(三)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超越權限,給機關、事業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材料和檔案材料,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訴訟或者仲裁失敗的。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還應加強對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合同的監管。縣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監管部門備案;主營業務中的重大投資和非重大投資合同,須報縣政府批準後方可簽訂。合同文本由簽訂合同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縣經濟開發區簽訂合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玉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項目合同管理制度第壹條為規範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簽訂行為,減少因合同簽訂和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切實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協議和其他合意的法律文件(以下簡稱合同)。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構是指縣政府及其下屬行政機關、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壹)國有土地、灘塗、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承包、承包和轉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維護、租賃、承包和出售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6)保單信用合同;

(七)行政事業單位委托的科研、咨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壹)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管理政府合同。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和履行。

在以縣政府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相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公室。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合同項目的調查、評估和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談判和協商,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送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托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按法制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的履行,調查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糾紛和問題;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談判、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與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有關的合同文本和文件,並負責按規定整理和移交。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和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壹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訂立合同:

(1)市場調查。需要訂立合同的,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邀請或要約,報單位負責人審批並簽署意見。

(2)信用調查。潛在簽約方應對其註冊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聲譽、過往信用狀況等進行調查研究。,並形成書面征信報告,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

(3)談判。對合同金額巨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投標小組。

(4)起草合同文本。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目標明確、內容完整、條款齊全、責任明確、條款嚴格規範。國家、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有印制格式合同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的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5)合法性審查。合同正式簽訂前,應提交本單位法制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合同未經法律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

第九條縣政府重點項目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項目,且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在合同簽訂前提交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查。

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單位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提交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合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合同雙方的資信證明;合同文本及相關法律文件。

第十壹條需要辦理合同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應當依法辦理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第十二條合同壹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壹)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合同或項目標的的詳細情況;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8)生效條件和締結日期。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下列行為:

(壹)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

(二)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範圍作出承諾或者強制性規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

(四)利用合同發包、轉包、分包,謀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合同壟斷業務,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直接或者間接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註意下列事項:

(壹)全面了解合同雙方的資產、資質、信用和履約能力;{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2)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仲裁,涉外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和仲裁規則;

(3)應明確合同履行的期限,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因國家政策法律變化、地方規劃調整、地方重大市政工程項目等原因導致合同難以履行的,無條件變更或解除合同;

(四)涉及國有資產租賃的,合同期限不超過五年;

(五)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查:

(壹)合同主體的資質、資格和履約能力;

(2)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