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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專屬管轄權的範圍

專屬管轄權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轄,而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不得約定變更管轄法院。專屬管轄是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強制管轄,不僅排除任何外國法院對屬於中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的管轄,而且排除訴訟當事人通過協議和法律關於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選擇其他國內法院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失去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和建築物。將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時的調度、裝卸貨物和清除障礙物的作業。因港口經營發生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判決。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壹般以不動產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動產較多的,以高價值動產所在地為主要遺產。

特別地域管轄權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別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而確定的管轄法院。與壹般地域管轄相比,特殊地域管轄是由法律確定,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有兩個以上法院對特殊案件有管轄權的特殊地域管轄模式。《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至第33條規定了九種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壹般來說,合同的履行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推定。《民法典》規定:“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此外,鑒於實踐中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復雜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壹系列司法解釋:①合同未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購銷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3)加工合同,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⑤對於補償貿易合同,投資方主要業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⑥借款合同中,買方支付貸款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⑦合營企業合同、法人合營企業合同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夥企業合同由其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合作經營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主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匯票付款地為匯票記載付款地的,未記載付款地的,匯票付款地為匯票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營業所。

(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現居住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水路運輸或者水陸聯運合同的糾紛,由我國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是壹致的,但也有不壹致的地方。此時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六)因鐵路、水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方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