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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房東不退押金怎麽辦?

當合同到期房東不退還押金時,可采取以下措施:

溝通協商。第壹,盡量和房東溝通,說明情況,表達合理訴求,比如退押金或者雙方同意的折中方案。

請第三方介入。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在第三方的幫助下幫助解決糾紛。

合法渠道。調解不成,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準備和提交的證據材料可能包括租房合同、定金支付憑證、身份信息等。

投訴和舉報。可以通過12366舉報房東偷稅漏稅,通過12345舉報違章建築或群租,通過12319舉報消防安全問題,利用相關渠道監督制約房東的行為。

報警處理。如果情況緊急或者涉及違法行為,警察可以處理。雖然警察可能只是調解,但警察可以留下證據,為後續的法律行動打下基礎。

押金全額退還如下: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2.當事人交付了保留金、擔保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消除且承租人已搬離、清理完畢並支付全部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金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4.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相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應退還押金。

5.在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其財產設定擔保。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在租賃期間遭受財產損失的,從押金中扣除。

6.未造成損失的,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應返還。

綜上所述,在承租人即租客不違反合同中要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扣除押金的限制性條款的情況下,出租人即房東需要將押金返還給租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