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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確認

二、確認條件

新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只有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未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未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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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銷售貨物所得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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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分析:由於稅法沒有具體規定收入確認的條件,所以大多數情況下,會計和稅法確認收入的條件是壹致的。稅法在確定收入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會計在確認收入時需要考慮謹慎性原則,而稅法不需要。會計在確認收入時因謹慎性原則減少收入的,應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2.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不確認收入,而稅法必須確認收入。

3.對於會計人員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確認的收入(如售後回購、售後租回),稅法可以按照“形式重於實質”原則確認收入,即應分解為銷售和購買(租回)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例1:A公司於2008年6月65438+2月1日接受了壹項安裝任務。安裝工期3個月,合同總收入600萬元。截止年底,已預收安裝費440萬元,實際安裝費280萬元(假設全部為員工工資)。預計再發生654.38+0.2萬元,直至完工。甲公司2008年6月5438+2月的會計處理如下:

當月進度:280萬元÷(280萬元+65438+20萬元)× 100% = 70%。

①勞務預付款

借方:銀行4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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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預付440萬。

(2)人工成本。

借方:人工費280萬元。

-Z/X/H9 i8 X . a & amp;貸款:應付員工工資280萬元。

③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方:預收420萬元(600萬× 70%)。

* v4 L) o0 u' W貸款:主營業務收入420萬元。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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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工費280萬。

差異分析:以上會計處理與稅法完全壹樣,沒有區別。應註意,有三種會計方法來確認完工進度:

1,根據已完成的工作占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完成程度;

2.根據提供的服務占應提供服務總量的比例確定完成程度;

3.根據已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完工程度。

。C$ k0 D$ _: \' O+ X$ S7 A* e由於稅法沒有規定完工程度的確認方法,所以應該認為會計和稅法沒有區別,即稅法應該認可上述三種完工程度的確認方法。

例2:以例1為例,甲公司認為交易中的未來成本不能可靠計量,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得到補償。甲公司2008年度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②賬務處理同例1。

③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方:預付2800000

4 I-r9r;f!U * 5 o貸款:主營業務收入280萬元。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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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工費280萬。

差異分析: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沒有考慮謹慎性原則,即仍應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假設本案稅務機關核定的完工進度為60%,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確認的收入為36萬元(60萬元×60%),A公司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36萬元-28萬元)。

三、確認時間

根據新準則,下列商品的銷售通常在規定的時間確認為收入,除非有證據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預銷售商品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確認為負債。

3.銷售的商品需要安裝檢驗的,在買方驗收商品並完成安裝檢驗後才確認收入,安裝檢驗完成後確認收入。如果安裝手續簡單,可以在發出貨物時確認收入。

4、以舊換新形式銷售商品,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進行確認,收回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

5.支付傭金委托銷售商品的,應當在收到委托銷售清單時確認收入。

《實施條例》規定,利息收入的實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日期確認。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超過12個月的,應當按照完成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在納稅年度內確認收入的實現。通過產品分成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享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方差分析:1。稅法未規定收入確認時間的,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

2.對於利息收入,會計壹般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即使某年不支付利息也要確認利息收入)。稅法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息日確認收入(即使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應確認收入),這與權責發生制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不壹致,也造成了會計和稅法在確認收入上的差異。例如,某企業長期債權投資,合同約定到期日壹次性償還本息,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分期確認利息收入,而在稅務處理上平時不確認利息收入,在債權到期時壹次性確認利息收入。平時會計上確認的利息收入,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到期日再增加。

3.對於租金收入(經營租賃),會計采用直線法將其確認為租賃期各期的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租金總額應當在整個租賃期內采用直線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進行分配,租金收入也應當在免租期內確認。稅法規定,租金收入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日確認。會計與稅法確認租金收入的時間不壹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4.至於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會計規定屬於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資產交付或資產所有權轉移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和後續服務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稅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確認。會計與稅法確認收入的時間不壹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5.對於捐贈收入(包括捐贈的固定資產),會計和稅法都是按照捐贈資產的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沒有區別。

6.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建造收入,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與稅法基本壹致。但是,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且會計在確認收入時考慮了成本回收因素,則可能需要在稅務處理時重新核實收入。

7.對於產品分享收益,新準則沒有規定收入確認的時間。壹般來說,會計法和稅法沒有區別。

8.對於逾期的包存款,稅法會規定壹個“逾期”的標準。如果逾期標準與會計確認的套餐押金不需要返還的時間不壹致,就會產生差異,要進行稅務調整。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稅務處理後實際返還逾期包押金的,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9.對於固定資產以外的盤盈收入,會計和稅法均在當期盤盈期間確認收入。對於固定資產的盤盈,會計應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但稅法仍將其確認為當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