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
(壹)申請家庭(人)的基本條件: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金安區主城區常住戶口,且至少有壹名家庭成員實際居住年限超過1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上年度晉安區城鎮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不超過5萬元;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5)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2.新就業無房住房困難職工應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1)申請人在晉安區市區就業,年齡在35周歲以下;
(2)申請人已依法辦理註冊(就業)手續1年以上(含);
(3)企業職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含);
(4)申請人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無房產,所在單位未解決住房問題,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3 .穩定就業的住房困難農民工應同時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1)申請人已在晉安區市區就業,並依法辦理登記(就業)手續1年以上(含);
(2)申請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在金安區、裕安區範圍外的;
(3)企業職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含);
(4)申請人在金安區、裕安區行政範圍內無房產,所在企業未解決住房問題,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4.滿足以下條件的特殊群體:
(1)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
(2)在晉安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等榮獲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
(3)區政府批準的特殊住房困難群體;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住房困難群體。
(二)住房認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
1.擁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含);
2.擁有用於商業經營的房地產;
3.公有住房已出租的;
4.申請前轉讓私有住房不滿2年的;
5.待拆遷安置房屋;
6.入住商品房。
(三)資產範圍:除日常生活資產外,家庭資產(不含房產)超過規定標準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資產(不包括房產)包括:
1.車輛(不包括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
2.現金(包括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住房公積金等。
3.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