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五條拉薩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產管理部門領導。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建立承租人錄入信息平臺、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國土規劃、人防、稅務、工商、安全生產監管、外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民政、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實施意見,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二章租賃範圍和條件第六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的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租賃房屋,委托人應當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或者認證。第七條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沒有其他合法權屬證書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 * *部分房屋,未經所有* * *人書面同意;
(四)已經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違法建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
預售條件,並依法取得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預租預售的商品房,商品房預購人不得預租預購的商品房。第三章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第十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考。第十壹條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租賃方的名稱、身份證、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住所;
(二)房屋的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
(三)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壹)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者變更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本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並實行登記備案年檢制度。註冊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出租人必須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壹方為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手續。
出租人應當在登記備案後7日內,持租賃房屋登記備案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第十三條房產部門應當自收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並出具由市房產部門統壹制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註冊,並書面答復申請人。
受委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委托手續。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作出是否登記決定的,視為已經登記。當事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