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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權利:1。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基於買賣合同取得的,這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壹。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無權處分租賃物。在不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權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權,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幹涉。租賃期限屆滿,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物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破產的,租賃物未破產,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2.收取租金的權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主要權利之壹。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的對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是,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3.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不承擔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或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支付_ _並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的,或者出租人幹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的,出租人應當承擔擔保租賃物瑕疵的責任。4.租賃物風險負擔的免除在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造成租賃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承租人仍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5.租賃物對第三方造成損害時的免責權。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因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賃物不當或租賃物本身固有缺陷造成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三十五條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支付期限、貨幣、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