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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將於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編號41

《上海市促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6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6月23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65438+20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第三條本市應當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航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設成為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完善、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航運資源配置全球化、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領導。

本市設立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和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合作,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與國家有關部門和有關省市建立合作協調機制,發揮上海航運業優勢,擴大輻射帶動效應,促進航運要素整合,實現與長江經濟帶區域和國內其他區域的協調發展。

促進與港澳臺地區及世界其他國際航運中心和城市在國際航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鼓勵航運企業和航運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本市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發展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本市鼓勵境內外各類社會資本通過設立航運基金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航運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第七條航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航運組織的交流,促進航運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國家有關部門、國家駐滬機構和航運企業的意見。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明確推進建設的戰略部署、階段性目標、具體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

第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統籌港口、機場、水路、公路、鐵路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促進航運服務集聚區協調發展,推動形成空間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學、資源利用高效、物流暢通快捷的國際航運樞紐。

港口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規劃應當與前款規定的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需要,推進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港區建設,優化現有港區布局和碼頭泊位結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港口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壹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基礎設施的集約化建設,增加機場設施容量,滿足空中交通增長和功能質量提升的需要。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促進長三角機場群的功能互補和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推進鐵路疏港支線和聯絡線的建設。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流域航道規劃和區域航道規劃,推進連接長江三角洲主要港口的高等級航道網建設。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連接主要港區、機場、火車站的路網和軌道交通網絡建設。

第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各類公交設施建設,促進公交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用地和用水需求,為建立港口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預留用地和用水。

第三章航運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推動海運企業依托上海港開辟覆蓋全球的海上航線,建設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技術先進的專業化船隊。

本市支持海運企業與貨主和港口企業合作。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航運企業,可以經營以上述海港為國內開放口岸和上海口岸之間國際中轉口岸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捎帶業務。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幹線支線直達運輸和江海直達運輸的發展。

本市按照國家關於推進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的規定,采取財政補貼等措施,引導不符合標準化船型的船舶實施更新改造。

第十七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推進中國·上海郵輪旅遊發展試驗區建設,並制定相應的促進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郵輪旅遊發展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的復制推廣。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服務規範體系。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包括郵輪船票銷售、合同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操作流程、行為規範和服務要求。

推動郵輪口岸落實特定期限內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出入境便利的免稅購物店;推進郵輪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發展郵輪相關服務貿易。

本市鼓勵國內外郵輪公司在本市註冊設立經營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第十八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提供港口裝卸、倉儲、船舶供應等服務的基礎上,通過多種方式拓展貿易、金融、咨詢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服務收費清單制度,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為涉航企業提供公平、優質的服務。

第十九條引航機構應當完善引航服務標準,公布收費標準,為進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務。

第二十條海事部門應當簡化登記程序,完善登記內容,優化船舶登記及相關業務流程,為船舶經營、融資、保險、修理和交易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記服務。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建立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提高檢驗質量和水平,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法定檢驗和分類檢驗服務。

第二十壹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支持以上海為主要運營基地的航空公司建設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絡。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優化調整本市空域結構,增強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新增航班時刻資源,增強航線網絡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鼓勵以上海為主要運營基地的航空公司,以及國內外其他航空公司和航空聯盟,建設品質領先的世界級國際航空樞紐。

第二十二條本市支持國內外航空公司和綜合物流服務商在上海機場地區建設航空物流轉運中心,推廣應用物聯網技術,開展多式聯運,加快發展航空貨運業務。

第二十三條本市支持通用航空在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務中的應用。

本市應當推進公務機基地建設,不斷優化公務機基地功能質量,滿足公務機運行保障需求,吸引國內外公務航空運營企業和配套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

第二十四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相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優化地面運行組織,推廣應用運行管理新技術、新設備,提高機場安全運行效率和綜合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促進本市船舶和航空器交易、運價交易、運力交易等航運交易的發展和創新。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為航運交易業務發展創造便利條件,規範航運交易行為,提供航運交易動態信息,拓展航運信息加工、發布等公共服務功能,維護公平有序的航運交易市場,促進航運交易及相關業務發展。

本市支持上海航運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

第二十六條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市場需要開發航運指數,提升上海航運指數的國際影響力。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發航運指數衍生品。

第二十七條船舶經紀人、船舶代理人等船舶中介組織可以與技術服務中介機構、金融服務中介機構等中介組織合作,組成聯合體,實現協調發展。

第二十八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利用境內外機構網絡資源和電子手段,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結算、套期保值、財務顧問和信息咨詢等金融服務。

市金融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航運融資信息交流,支持航運相關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股票、融資租賃等方式解決資金需求問題。

第二十九條本市通過實施航運保險產品註冊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航運保險產品,拓展業務範圍,創新服務模式。

本市推動保險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培育航運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支持各類航運相關損害賠償機構落戶本市,提供航運損害案件賠償、補償相關服務。

本市支持航運企業開展自保和互保業務,推動船東互保組織在本市開展P&I業務。

第三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有競爭力的航運相關企業、機構落戶本市。

航運相關企事業單位符合地區總部條件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其開業、租房等方面給予資助。對發展航運經濟做出突出貢獻並取得良好效益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推動建立以本市為總部,全球主要航運企業和航運代理機構參與的國際航運組織。鼓勵上海航運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提高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際影響力。

第四章航運科技創新建設

第三十壹條本市支持建設高水平的R&D航運科技平臺,通過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水平。

本市應當安排資金支持和獎勵船舶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的研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支持在本市推廣實施的各類航運科技創新。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時,應當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通信信息、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相關產業的發展。

本市鼓勵建設高效、安全、智能的信息網絡,實現航運資源的集中管理和集成應用,發展基於大數據的高質量增值信息服務新業態。

第三十三條航運相關企業應當提高裝卸、運輸、倉儲管理等關鍵設備的自動化和智能化水平,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的融合,建立和完善物流信息平臺,提供物流全過程的動態信息服務,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存、運輸實行全過程信息化監管,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船舶設備制造企業加強節能環保等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和產業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節能低排放交通工具和機械設備的市場化。航運企業應及時更新和淘汰高能耗、高汙染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

港口經營人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汙水處理和回收設施實施技術改造,完善汙染物和廢棄物接收處理系統,加強噪聲和大氣汙染防治。

本市主要港口、碼頭配備岸電供電設備和設施的,停泊在港口的船舶應當按要求使用岸電。推動航空企業使用橋載能源設備供電。

本市會同有關省市推動建立船舶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區域控制區。

第三十五條本市引導和支持骨幹造船企業建設國家級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和船用設備研發實驗中心,加強基礎技術研究,開展先進設計方法和設計軟件研發,以技術先進、成本經濟、建造效率高為目標,優化主流船舶設計,提升船型綜合技術經濟性能和市場競爭力。

本市鼓勵造船企業重點研發大型集裝箱船、液化氣船、郵輪等船舶。

第三十六條本市積極服務大飛機戰略,支持民用飛機、航空發動機、機載設備及零部件的R&D和制造,逐步形成航空產業集群和產業鏈;支持航空高端維修業務發展,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空維修中心;支持適航審定和航空器運行評估能力建設,推動適航審定組織體系完善。

第五章航空運營商的環境建設

第三十七條本市依法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公布航運管理權責清單,構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市場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

第三十八條市口岸服務部門應當配合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國家駐滬機構,實施上海口岸監管制度創新,推進國際貿易單壹窗口建設,優化過境免簽政策,簡化通關手續,推進通關便利化、信息化、壹體化建設,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和執法互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市推進實施多式聯運壹次申報、起運(出境)地壹次查驗、換裝地不改變加封狀態貨物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口岸檢疫查驗的商品、運輸工具和包裝容器除外。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國家駐上海機構改善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經濟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駐滬機構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方便企業和個人查詢相關信息。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作或獲取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航運相關數據,應按規定接入綜合服務平臺,推動航運數據資源有序向社會開放,促進政府部門間數據共享。

第四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航運人才聚集、開發、培訓和引進的規劃。

市教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航運教育培訓基地,培養各級各類航運專業人才。

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航運人才引進配套政策,整合航運人才引進管理和服務資源,完善工作和服務平臺,落實航運人才在戶籍、居住證、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支持航運企事業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從國內外引進各類優秀航運人才。

本市支持航運智庫發展,為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壹條本市人民法院應當完善航運訴訟案件的審判機制,加大航運案件的執行力度。

在本市依法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航運仲裁規則,提高航運仲裁的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水平。

本市支持航運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國際交流,拓展航運法律服務領域,為航運機構及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專業的航運法律服務。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促進形成有利於航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稅收環境。

稅務機關要提高納稅服務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和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第四十三條市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將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航運企業、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上海市國家機關應當在市場準入、貨物通關、政策支持等工作中,依法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信用不良的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第四十四條市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監管工作,並會同國家有關機構加強對高風險危險品的風險控制,建立高風險危險品聯合監管機制。

本市推動與長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區域性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應急救援和生態環境保護壹體化治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航運文化建設,促進形成航運文化服務設施完善、產品豐富、特色鮮明、市民航運知識普遍提高的航運文化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