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三十五條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