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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

有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的規定,對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間接國際貨運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間接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時,向委托方收取的所有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收入和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必須通過金融機構結算。

2.納稅人為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省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運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要發票的,納稅人應就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壹般發票。

國際船舶代理業是壹個新興行業,國際船舶代理租賃業務不同於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是指第三方介入出租人(船東,通常是非居民企業)和承租人(承租人)之間,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將出租人的租金轉移給承租人並收取壹定代理費收入的中介行為。在我國,國際船舶代理業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收入的差額計算營業稅,如旅遊、國際貨運代理、廣告代理業等。僅規定具有NVOCC資質的企業可以計算營業稅差額。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對代理行業的解釋,“代理行業的經營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扣除支付給其他協助或者最終完成委托事項的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其營業額。青島地稅在線問答等部分地稅局明確,船舶租賃業務按照定期租船業務辦理,差額繳納營業稅。由於國際船舶代理行業的特殊性和再代理現象的普遍性,國際船舶代理租賃業務應按照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向船東支付的費用和匯出的稅款後的余額(代理費)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