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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的共住人有哪些權利?

房屋租賃中的共住人有哪些權利?

租賃權是與承租人人身相關的排他性債權,不能繼承。但是,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同住的人有權在租賃房屋內居住。

1.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承租人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形式出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其依照與經營者或者其他合夥人的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的請求。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出租該房屋,有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占有和使用該房屋。

(二)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3)出租人不履行自然損壞房屋的修繕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行使索賠權。

(4)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5)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6)租賃期滿,出租人有意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房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711條的規定處理。

承租人應愛護租賃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房屋損壞或丟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已盡適當註意義務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能否將出租的房屋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

房屋租賃中同壹人的權利是什麽?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實際上都享有壹定的權利。我們經常處理各方面的事情,然後按照提示就可以了。本文到此結束。如果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什麽會計問題,可以咨詢本網站在線答疑老師,解決您的疑惑!